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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新专利法将于8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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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印度尼西亚专利法修订案获得通过并将于8月28日生效。修订案对现行法中的一些不明确部分进行了澄清修改,其中主要的变化如下:



药品专利侵权例外

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进口在印度尼西亚获得专利并在其他国家合法销售的药品;

为了在专利期满后获得许可和上市而在专利有效期届满前5年内生产在印度尼西亚获得专利的药品。

根据有关机关的说法,药品进口例外的目的在于帮助确保药品合理定价以及增加药品供应。如果证明某一药品在印度尼西亚的售价与国际市场同样产品的售价相比过高,则该条就可以适用。该条严格限制为药品,并且不允许平行进口非药品。有关机关在判定何为合理价格方面可能面临困难,希望专利权人/专利被许可人可以参加进口前的协商。

至于为了获得许可而生产药品的例外,也被称为博拉例外,该例外可以帮助确保在专利期届满后他方可以提供该药品,现行法律规定的是2年,现在这一时间被延长为专利有效期满前5年,这样可以在专利期届满前有更长的药品生产期,方便向印度尼西亚国家药品食品控制局申请获得上市许可。不过在印度尼西亚国家药品食品控制局的法规也随之修改之前,仿制药生产商在实践中还是不能使用该条款。



第二使用或第二医疗使用权利要求

修订案明确禁止对现有专利进行第二使用或第二医疗使用予以保护。在法律修订之前,在专利权利要求中允许增加对现有专利的第二使用或第二医疗使用,修改后法律与印度和越南等其他国家保持一致。



强制许可

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要求使用一个在印度尼西亚获得专利的药品来治疗一个地方病,则修订案允许授予强制许可,该药品可以在印度尼西亚生产然后出口到该国家,如果该药品未在印度尼西亚生产,则可以向该国政府授予强制许可,允许其为了治疗一个地方病进口采购一个药品,不过这严重依赖政府的自由裁量。



上诉委员会权力扩张

在法律修改之前,专利上诉委员会仅仅审查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上诉申请。而根据修订案,该委员会还可以接收、审查以及判决以下情况提出的上诉申请:被驳回的申请;在授予专利后修改专利说明书专利权利要求书和/或附图;授权后异议程序中通知授权决定。而且,根据修订案,可以在授权后提出异议,以前只能在授权前阶段提出异议。该委员会的权力扩张应该会得到专利权的人的欢迎,因为它提供了另外一个对授权专利请求宣告无效的方法,无需提起诉讼。



专利年费

过去几年与在印度尼西亚获得专利保护有关的最麻烦的一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总局收取未支付的专利年费或被放弃专利的“欠款”问题。

新《专利法》颁布之前,从授权开始1年后就需支付年费,从到期开始每超过1个月(最多3年)就要支付2.5%的迟延缴纳费,如果连续3年都未缴纳年费,则专利将被视为无效。

除此之外。如果被迫或通过不支付年费放弃专利,则专利持有人仍有义务支付尚未支付的专利年费,这是因为未支付的3年年费被视为知识产权总局的债权。为了避免支付剩余的专利年费,专利权人应在年费到期前申请放弃专利。

修订案对此做了修改。专利权人无需再支付未支付的专利年费了。而且,从专利授权开始6个月后就必须支付专利年费,否则其专利就被视为无效。不过,可以通过在专利年费缴纳最后期限前7天内提交书面申请来获得宽限期。



所有权声明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需要提交一份发明所有权声明,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中已经有此要求,因此,此次修法也在专利授权程序中规定了这个常规做法。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

修订案要求在说明书中与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有关或从中获得的发明明确说明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来源。这个条款旨在支持获取以及惠益分享,也就是如何获取遗传资源以及从中获益。



作为信用客体的专利

新《专利法》允许将专利作为信用客体,比如作为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担保,根据之前的法律,专利不得用作此种用途。



在线申请

修订案引入了一个在线申请系统,允许申请人在网络上提交专利申请。目前,申请人只能在知识产权总局办公室人工提交专利申请,在线申请系统可以简化专利申请的行政程序,这样可以鼓励申请人提交更多的申请。



总结

基于以上内容,对新《专利法》的多处修改对印度尼西亚的专利程序进行了必要的完善。比如,扩张上诉委员会的权力提供了授权后异议的机会,这是费时费钱的法院诉讼途径之外的替代路径。政府在解决之前被视为被放弃专利“债权”问题上也做的很好。

尽管大多数专利权人欢迎此次修订案,创新药公司可能担心一些新条款及其影响。新引进的侵权例外,禁止第二医疗使用权利要求以及可能的扩张的强制许可都对医药专利持有人带来的挑战。

鉴于该修订案将于8月28日生效,专利权人需要确保自己完全了解了新规,重新审查其专利组合,考虑一下这些修订对任何未来的专利申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