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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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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善意原则”。其他国家的民法中也都有关于诚实信用的类似原则或规定,法国民法中有“善意原则”,德国民法中有“诚实和信用原则”,日本民法中有“信义原则”。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各国民法典都有不同角度、不同侧重的规定。如在德国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规定为债务履行的原则,瑞士和日本民法典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甚至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几乎是大陆法系民法中唯一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是一个含义较为模糊的用语,其内涵和外延往往难以确定。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有这样几层含义:(1)含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方应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2)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和成其事物;(3)含有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

大陆民法学者认为:(1)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主体的要求,即要求他们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不欺,倍守承诺,不负对方的信赖;(2)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实现当事人双方及社会三者利益的平衡;(3)诚实信用原则是模糊的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在民法领域的体现,或者说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



诚实信用原则以一个抽象的标准—善良人的意识来确定当事人在难以预料的事件上的权利义务分配,要求当事人以善良人的标准来处理、对待这些事件,体现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的设定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旨在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要求其在行使著作权时必须以诚信的态度谨慎行使,不得因权利的行使而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不得因滥用著作权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欣赏。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要求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是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恶意规避法律。主观上使用者应当基于非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使用必须出于善意,客观上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应当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尊重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

第三,合理使用制度要求在使用他人作品过程中向社会公众诚实信用的表明作品来源,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作品名称,避免误导社会公众对作品的认识,防止因作品权属划分不清导致作品使用的混乱。

第四,违反善意使用目的、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非诚实信用的使用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在各国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及判例中,通常将使用作品的目的作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