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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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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首先,合理使用是一种事实行为。

民法理论中,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对概念。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均是客观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不同于没有人类意识的自然事件或自然状态。但事实行为是一种非表意的某种客观行为,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行为人将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图外在地表现出来,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在谈到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当然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行为能力的问题。我国大陆学者认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台湾学者通常也认为:“事实行为者,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在合理使用行为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不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是行为本身所产生的客观结果。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强调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也不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意思内容,这种法律后果不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追求的结果,而是由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结果。

其次,合理使用是合法的事实行为。

基于上述法律事实的分析,法律事实有合法的法律事实与非法的法律事实之分。合法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积极的客观效果,非法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消极的客观效果,是一种侵权行为。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事实行为,例如,“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己经发表的作品”这一行为只要客观上出现,就产生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并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后果。而超越了这一界限,不是基于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而是为了某种商业目的,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是一种非法的法律事实,即是一种侵权行为,引起行为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2、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某种事实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由法律直接“创造”出来的一种法定权利,其权利设计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赋予权利人对其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或排他权),来有效地保护和激励人们智力创造的欲望和动机,促使更多更新的创新性智力成果不断问世,从而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合理使用从本质上来讲,是对著作权人专有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实质是权利人特定经济利益范围的缩减,表现出来则是,权利人就某作品不再能排除他人的某些利益实现行为。这种限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人们才对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有合理的预期,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而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达到对智力性成果的合理分享,促进新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合理使用须出于正当目的

合理使用须出于正当目的,这是判断是否是合理使用的“灵魂”。正当的目的诸如“学习与研究”的目的,“批评与评论”的目的,“教育与科研”的目的等,任何商业性使用的目的都是不正当的目的,因为商业性使用将取代著作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情形,最终损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但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也未必都是合理的,有些使用行为,使用者可能并未营利,但有意获得“作者资格”或“学术地位”,因此不。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沟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63页.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是基于正当目的。由于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对于正当目的都涵盖哪些情况不可能做到一一列举,但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确保作品的有效使用和利益的合理分享,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



4、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如前所述,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当然许可或应该许可,这种使用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作品在为创作者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能够产生创作者对作品特有的人身利益。因为作品就是作者一种思想、感情、观念、认知的表达·,这种表达与作者个人的个性、气质、内心世界等精神性要素有关,作品被视为作者智慧的结晶和人格的延伸,因此作者对作品享有类似父子关系的天赋自然权利,他不但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有权维护其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联系。作品一旦发表后,作者还承载着社会公众对作者(而不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评价、议论、认同等,这显然又构成该创作者作为“作者”的名誉乃至荣誉,其人身利益已不言而喻。总之,作品与创作者之间有着特定的、不可分离的“人身”联系,作品能够为作者产生特殊的人身利益,对作品的任何扭曲、修改等均可构成对作者人身利益的损害。所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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