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国际注册 > 国际商标专利 > 正文

日本三维标志审查中关于“使用”的审查

资政知识产权 0




1、如果一个商标在“商标种类”中说明为三维标志,但由其在“商标说明”栏表现的构成和形态不能识别为三维标志的,将被判定为不符合第三条主文关于“使用”的规定,因而不具有可注册性,不予受理。

(1)不能判定三维形状外围轮廓的商标,或仅由使商标文字或图形具有了厚度的形状构成的商标,下例左两图可接受为三维标志,右两图不可识别为三维标志;



(2) 平面标识与三维形状相互独立构成的商标,即平面标识部分在构成和形态上并非嵌于三维形状表面,而是与三维形状在商标中相对隔离地分布,这样的商标不能视为表示了三维形状的外围轮廓,不能识别为三维标志。



(3)申请注册时为表示三维标志所附的图形,比例尺不一致的。

(4)仅仅使文字具有了厚度而构成的三维标志,仅适用一般文字商标的审查标准而不适用三维标志的审查标准。

2、由指定商品中的一项或几项商品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即使可以获准注册(因为还涉及到显著性和功能性的审查),但如获准注册的三维形状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或非指定商品上)不可能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或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或使用形态被使用,这样的三维标志将被视为不可适用于与申请人有关的业务,将被判定为违反了第三条主文关于“使用”的规定,因而不具有可注册性。

例:



指定商品:第5类:药物、牙医用材料、口罩、纱布、眼罩、脱脂棉、橡皮膏、绷带

下划线部分的商品违反了第三条主文关于使用的规定。

3、如果申请商标由店铺、住宅,或景观,或其中还包含有建筑物边的人物、步行道路等图形构成,即使其在“商标种类”中说明为三维标志,但如果该标识整体观察易被识别为绘画或风景照片,其构成要素、轮廓以及作为三维标志的使用方式难以确定的,将被判定为违反了第三条主文关于“使用”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该标识可视为对以平面商标的图解,允许申请人将“商标种类”转换为平面商标,放弃将该标识注册为三维标志的申请。(如该标识系国际注册商标,上述更正不予接受)



4、如果三维标志的整体轮廓或整体形状难以确定,将被判定为不符合第三条主文关于“使用”的规定。

例如,如果三维标志展示的是一个房间的内部,从一个角度观察三维标志由房间的三维形状构成,由于三维形状的轮廓不清,三维标志的构成要素难以确定,这样构成的商标不能作为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被使用,将被判定为不符合第三条主文关于“使用”的规定。(本文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者:段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