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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许厅商标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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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审查标准和指南

由于案件审理主要依据个案情况独立审理,为避免审查员对法律的解释运用不统一,审查员主要应遵守《商标审查基准》、《商标审查指南》和《审判指南》,《商标审查基准》主要以法条为索引详加解释,《商标审查指南》和《审判指南》主要对各种情况应如何处理作出程序性及实体性规定,包括对处理申请、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理由、裁决文书的文字要求等等均有相关的统一要求和表述,严格、规范。并且上述标准或指南可谓无所不包,极尽详细。

(二)依职权审理

首先,商标案件的行政司法程序上依据与民事诉讼相同严格的程序进行。其次,请求人未申诉请求的理由,特许厅商标审判部也可以依据用职权收集的资料进行审理;证据调查可依职权进行。

关于证人证言性质的证据,《日本商标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根据日本商标法相关规定做过宣誓的证人、鉴定证人或翻译人员,向日本特许厅或相关法院提供虚假陈述、鉴定意见或翻译的,处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证人证言证据,即使是事后形成的追溯性陈述,或无其他佐证或佐证不足,可采信的程度也较高。



(三)书面审理与公开审理

商标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日本特许厅内虽设有类似法院的专用审判庭,但平均每月公开口审的案件只有三件左右(包括专利案件)。此外,特许厅商标审判部也可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到当事人所在地方进行审理。

(四)判例库及裁决文书

在审理中,在依据上述《商标审查基准》、《商标审查指南》《审判指南》的基础上,审判部将利用案例库检索相关的审理前案及法院判决。检索的途径包括使用的法条、关键词、案件编号、法院判决文号等。在特许厅商标审判部的裁决文书中,也会适当引用相关检索结果,如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某一法院判决(不限于与商标案件相关的行政诉讼判决)曾作出怎样的表述,并列明判决时间和文号。

在特许厅商标审判部的裁决文书中,对当事人理由和证据的概括也有较大约束。引用当事人理由要点时,如有必要,需列明在当事人理由书或答辩书的第几页第几行,证据需具体说明是何时提交的何份证据,当然也可以在上述基础上概括当事人理由,但也需说明这并非当事人原话,而是依据其主旨所作的归纳。这样的要求或许符合日本审查员工作量要求的实际情况。(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程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