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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撰写过程中技术术语要保持严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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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为相同的技术特征,但是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术语。



案例

权利要求:1. 一种超声波美容器,用于对肌肤施加超声波刺激,其特征在于,具备:具有由产生超声波的超声波振荡器与口承部构成的振动部的探头;以及驱动所述超声波振荡器的驱动装置,所述口承部的一面与肌肤接触且另一面与所述超声波振荡器接合,所述驱动装置使得在所述振动部中传播的超声波的半波长与所述振动部的厚度相同的频率即第1 基频、以及所述第1 基频的整数倍的频率即第1 高次频率中的至少任意一种频率作为驱动频率。

12. 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超声波美容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驱动所述多个超声波器中的每一振荡器。



分析:

该案中,从属权利要求12 中的“超声波器”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 中没有出现,但根据对权利要求上下文的理解和分析可以确定,此处的“超声波器”与权利要求1 中的“超声波振荡器”实际上为同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 是对权利要求1 中的特征“超声波振荡器”做的进一步限定,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确定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当然从撰写角度看,由于采取了不同的技术术语,该权利要求要求还是不完美的,但只要将术语统一就可以克服上述缺陷。(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作者: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