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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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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

3、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4、转让人用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转让正在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转让人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将商标转让给第三者。



商标转让需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但一般在办理时,大陆以外地区一也并提供营业证明或其它雷同的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资格的文件。



如是特别机构或其它特殊商标,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该处理的交效证明有是非常难以出示,因为企业有经营过程中;章戳、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常发生了变更,及企业注销后还希望办理转让,这就需要从一开始就办理,否则一般是很难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