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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商标主管机构的商标审查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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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注册申请能否核准注册,世界各国主管机构主要存在两种做法:审查原则和不审查原则。审查原则是指主管机构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给予核准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驳回。不审查原则又称形式审查原则,是指主管机构仅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等材料做形式审查,申请书件和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注册。根据商标注册审查的范围又分为两种制度:一种是全面审查制度,即商标局不仅对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进行绝对理由审查,同时还对该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存在权利冲突进行相对理由审查,如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另一种是绝对理由审查,即商标局仅对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进行绝对理由审查,如欧盟、英国等。

 
上述两种制度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采用绝对理由审查制度,其法理在于相对理由属于私权,不属于公共政策,私权的保护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如通过异议程序或无效程序来阻止在后的商标申请获准注册或撤销其注册。同时,商标局无权也难以依职权对所有的在先权利进行审查,对商标注册应只审查绝对理由(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不仅能节约大量的行政资源,同时也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采用全面审查制度,其法理在于在对绝对理由进行审查的同时,对相对理由(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存在权利冲突)进行审查,不仅有利于注册商标的合法性与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避免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同时,进行相对理由审查,应当视为一种政府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商标申请人向政府交纳
注册费,政府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检索服务是应有之义,否则反而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
 
实际上,我国对商标审查范围一直存有争议,有相当一部分力量呼吁舍目前的全面审查制而取绝对理由审查制。在修法过程中,商标法草案也曾一度采用只审查绝对理由的审查制度。欧盟及英国等国外商标主管机构也极力建议我国放弃全面审查,改为只审查绝对理由。就目前来看,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时机尚不成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应当坚持全面审查的商标注册制度。只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大部分经济主体能够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时候,才有可能舍全面审查而取绝对理由审查,恢复商标专用权私权属性的本来原目,使政府不再充当权利人的监护人。否则,只审查绝对理由可能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因此,新商标法依然坚持了全面审查制度。(本文来源:新商标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作者:郭建广;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