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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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发明专利在企业的有效实施,推动我县发明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2009年绍兴县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09〕6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绍兴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绍兴县行政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主知识产权或引进、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专利成果,实施产业化的行为进行奖励。
二 奖励申请
第三条 申请项目奖励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较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包括专利管理与保护、专利信息利 用、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等;
3、企业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在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专利的产业化率高;
4、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5、专利产业化奖励适用于企业自主发明专利或引进、购买国内外的发明专利。每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只奖励一次。
第四条 申请项目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绍兴县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专利产业化实施情况总结,详细说明其申请奖励的发明专利产品销售情况;若该专利只是整套产品销售中的关键和核心部件(方法),还须提供产品成本核算表;
3、与产业化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4、对企业实施自主专利权项目的,需提供当年企业专利产品销售报表、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5、对企业引进、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的,需提供专利技术引进、购买合同、发票及其复印件;
6、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 奖励办法
第五条 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工作,每年年底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科技局审核。对企业发明专利产品首次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根据纳税销售额一次性给予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企业实施自主发明专利产业化(或引进、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同一个企业的专利产业化项目的销售额可以合并计算;若一个产品中含有若干项专利时,不能按专利数重复申请奖励;若一个专利被数个产品所采用,则这些产品销售额合并计算;若该专利只是整套产品销售中的关键和核心部件(方法),则销售额按比例折价计算。
第七条 申请受理后,县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审核,参与实地审核的有关人员与项目申请单位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依据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核查申请单位专利产业化项目产品的具体销售情况;
2、核查该专利成果的组成情况,评审(评估)其在产品销售中所占的比例;
3、核查专利授权证书的原件;
4、其它。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绍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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