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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七大类解读

资政知识产权 0


第七类商品为机器、机床、马达和引擎等商品。该类商品在整个区分表中占据了重要的篇幅,划分了最多的54个类似群,不仅数量繁多且类似群之间的近似关系复杂,各种注释需要申请人仔细研读并判断。该类商品不单对申请人提出了很大挑战,同时也是商标审查中的难点之一。为了申请人更容易理解此类商品,笔者在上表中选择了一些代表性的“超级商品”供申请人参考。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申请人认为申请此类商品的商标过于复杂,可以寻求专业的代理机构给予帮助。



结合此类商品的商标审查实践,申请该类别商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不要申请概念过于宽泛的商品。第七类商品十分庞杂,有的申请人希望在不多的指定商品中涵盖更大范围的商品,于是使用了一些概念过于宽泛、功能用途不具体规范的商品,比如“电动机”、“热处理设备”、“内燃机配件”等商品。由于这样的商品很多是跨类、跨群的,往往不被商标局接受。



二是注意在该类商品上要回避申请被认为缺乏显著性的词汇,例如“动力”、“POWER”、“TECH”等。在该类商标的审查中,如“南天动力”与“南天”、“JKDPOWER”与“JKD”、“KISS-TECH”与“KISS”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三是在商标前后加“KING”、“SUPER”、“BEST”、“GOOD”等修饰词汇的,将与原商标判定近似。此类修饰性词汇一般会被认为不是商标的主体部分。例如,“MGKKING”与“MGK”、“SUPEROPKTY”与“OPKTY”、“BESTMONKEY”与“MONKEY”等,在商标的注册审查中都很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是在此类商品的商标审查中一些字体字形相近的字母之间要判定为近似,如:“G与C”,“I与T、L”,“Y与V”,“D与O”,“O与Q”等。具体来讲,“CXDF”与“GXDF”、“TRBD”与“TRB0”等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特别的是,如果有其他显著部分,字体差别较大,视觉效果明显不同,也可以不判定为近似。



五是申请的商标中,单词中字母或者文字重叠的,一般要判定为近似。例如“EKKD”与“EKD”、“OPPWC”与“OPWC”、“美丽宝”与“美丽宝宝”、“来至果”与“来至果果”判定为近似商标。



六是此类商品的商标如仅由普通印刷体的数字组成,会以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例如“158”、“557”等。但如果数字经过设计,表现形式发生变化,使其具有显著性了,则可以注册。



七是仅由普通印刷体的“字母+数字”组合而成的商标,会因“商品常用的型号表现形式,缺乏显著特征并易误认为型号”被驳回。例如“SK77”、“F5”、“W5JH”、“DH-3”等,一般都会以前述理由被驳回。但如果此类商标图形化,或有其它显著部分,在检索在先权利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则可以核准注册。



八是需要注意该类商品中的著名商标,尽量与之保持距离,防止因近似而被驳回。例如在0713类似群商品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注册的“兄弟”与“brother”商标,0724类似群商品上的“小天鹅”、“小鸭”、“威力”、“海棠”等商标。一般而言,与这些商标相近的商标都有较大可能性被驳回,如“小天鹅新世纪”、“威力神通”等商标都会被引证前述商标驳回。



第7类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建议:


1、不要为了尽可能涵盖更大范围的商品而申请概念过于宽泛的商品,比如“电动机”、“热处理设备”等,由于这样的商品很多是跨类保护的,往往不被商标局接受。

2、商标前后加“King”、“super”、“best”、“good”等修饰词汇的,将与原商标判定为近似。

3、一些字体的字形相近的字母之间,要判定为近似,如G和C、I和T、Y与V、D与O、O与Q等。

4、商标中字母或文字重叠的,一般判为近似,如SKKD和EKD、“美丽宝”和“美丽宝宝”等。

5、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数字组成,会以缺乏显著性特征驳回。如157、158等。

6、商标仅由印刷体的“字母+数字”组成,会以“商品常用的型号表现形式,缺乏显著性特征并易误认为型号”而被驳回。如将商标图形化设计,或有其他显著部分,没有在先权利冲突的前提下,可给予核准注册。

7、避让著名商标。 (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