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四大类解读
资政知识产权
第十四类商品主要包括贵重金属、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等。该类商品通常包括珠宝、首饰和钟表等具体商品,申请人对此类商品理解应无难度。结合此类商品的审查实践,申请该类别商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使用通用名称误认问题。很多申请人喜欢在该类商标中带有本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钻石”、“翡翠”、“珍珠”、“琥珀”、“红木”等。由于这些通用名称所指商品价值很高且普通消费者不易辨识真伪,商家容易通过商标名称误导消费者而从中不当得利。因此,对于此类商品上申请带有通用名称的商标,一般在审查中将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为由驳回。当然,如果申请人使用“某某钻石”商标,仅仅指定使用在“钻石”商品上,则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如无其他在先权利或禁用条款,则可以获得注册。
二是注意避让本类别商品上的知名商标。从审查实践来看, 此类商品上傍名牌、仿名牌的现象较为突出,而且知名商标的数量也较多,因此在商标审查中一般会从严审查。例如“周大福”、“周生生”、“老凤祥”及图、“天王TIAN WANG”及图、“浪琴”、“欧米茄”、“天梭TISSOT”、“卡西欧”、“帝舵表TUDOR”及图、“精工”、“施华洛世奇SWAROVSKI”及图、“万宝龙”、“万国IWC”、“百达翡丽”、“ROLEX”及图、“石 头记”等。
第14类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建议:
1、不要包含商品通用名称,比如“钻石、翡翠、珍珠、琥珀、红木”等,会因为误导消费者被驳回。除非其所指定的商品只有钻石或翡翠等特定商品。
2、避让知名商标。 (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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