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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二十九大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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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类商品主要包括肉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等。此类商品属于食品类,与第5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商品等都有交叉,从审查实践中来看,跨类别检索出近似商标的概率较大,因此需要申请人格外注意每个类似群下面的注释内容。



结合此类商品的审查实践,申请该类别商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申请该类商标时应注意宗教和民族问题,例如关于“清真”字样的申请。使用“清真”标志的食品是经过宗教协会认可的、按照伊斯兰教教规制作的、广大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可以食用的食品。因此“清真”二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凡是含有“清真”字样的商标应以易导致误认为由予以驳回。



二是对含有“园”、“斋”、“居”、“坊”、“楼”、“堂”、“轩”等表示经营场所的商标,一般与前述商标判近似。例如“丰泽”与“丰泽园”、“至美”与“至美轩”、“登德楼”与“登德”,一般在该类商品上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是单独的姓氏商标,在没有图形或其他要素时,以缺乏显著特征予以驳回。例如“李氏”、“马氏”、“张记”等商标。但如果姓氏商标中还含有其他显著部分,则可予以核准。另外,如“牛记”与“牛氏”、“廖记”与“廖家”等姓氏商标要判为近似。



四是在此类上,后面加“香”、“味”、“皇”等修饰性词汇的会被判为近似。这个申请人也容易理解,例如“风灵”与“风灵香”、“海特”与“海特味”、“丽芬”与“丽芬皇”等,一般判定为近似商标。



五是关于此类商品上常出现含通用名称的商标的问题。对于这类申请,如以普通消费者的生活常识、一般辨别和认知能力不会产生误认的,可予以核准。如:“铭日麻鸡”指定使用在“猎物(非活)、死家禽”等商品上。如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易产生误认的,则予以驳回。如“某某羊肉”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上,普通消费者难以从视觉等方面进行识别,易产生误认误购,应予驳回。



六是注意避让本类别商品上的知名商标。例如“伊利”及图、“双汇”、“蒙牛”及图、“光明”及图、“金龙鱼”及图、“福临门”、“正林”等,都会在审查中加大保护力度,希望申请人在商标申请中远离此类知名商标。



第29类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建议:

1、注意交叉检索。

2、不要包含“清真”二字。

3、包含有经营场所的商标,一般与前述商标判近似。

4、单独的姓氏商标,在没有图形或其他要素时,以缺显給予驳回,如李氏、马氏、张记等,若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可以给予核准。另外,如“牛记”与“牛氏”、“廖记”与“廖家”也会判近似。

5、商标后加“香、味、皇”等修饰性词汇的,判近似。

6、商标包含通用名称的,如以消费者的生活常识,一般辨别和认知能力不会产生误认的,可予以核准。如“铭日麻鸡”指定使用在“猎物(非活)、死家禽”等商品上,可被核准。但“XX羊肉”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上,应予驳回。

7、避让知名商标。 (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