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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字号冲突机制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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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与字号分立并行的管理体制,使商标的保护没有扩及到字号领域

企业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不同部门执行,是字号与商标冲突的登记注册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虽然都是工商机关的工作内容,但二者由不同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统一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均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也是我国负责商标注册核准的唯一机关。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核准制,即企业名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的名称而分级核准,企业名称中使用哪一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便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全国性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市、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权经核准登记后便取得。由此可看出,虽然商标与字号的核准均由工商行政机关来行使,但是,商标的核准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来行使,而字号的核准权则由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行使,由于商标与字号核准机关的不同,且它们是不同的工作部门,独立完成其工作,缺乏必要的联系与配合。因此,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与注册商标出现相同或近似也是难以避免的。



二、字号采取行政区划分级管理制度,使字号的保护也未扩及到商标领域

我国现有的企业名称分级登记管理制度,而商标的注册登记管理则是以整个国家为单位。在我国,商标实行集中注册,由商标局统一受理、统一审查,一件商标一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企业名称按行政区划分级管理,全国几千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可以独立注册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只要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就可以在该辖区内得以登记注册。尽管字号与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国家的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与地方各级工商局企业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数据库并不连通,所以地方工商局企业登记部门对商标局的注册商标无从了解。目前只有少数商标主要是驰名商标在企业名称核准时得到相对有效保护,地方各级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部门由于不了解驰名商标以外的大量普通的商标注册情况,由于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通过登记程序合法核准的,这些企业不论其主观意图如何,在发生纠纷时总是借口其使用是经过登记注册的,是合法使用,产生什么后果与己无关,保护也无从谈起。因此,实践中注册商标被其他企业或个人善意或者恶意注册为字号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作者:周利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