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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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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品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实施,加快推进品牌建设工程,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绍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品牌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宗旨:以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省委“八八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建设“品牌大市”为目标,以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为载体,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驰名、著名商标为龙头,通过商标品牌引领专业化生产经营活动和区域经济向更高的层次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产业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和产业升级,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努力。

第三条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工商局、市局各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绍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由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设立专业政府指定的部门或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认定。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调查。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产业规模大,该专业产品产业产值位居全市前茅,在全市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同类产品要有较多数量的注册商标,并有一定数量的著名、驰名商标,省、市著(驰)名商标数在5件以上;

(三)有专业品牌管理机构,有较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

(四)实施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制定出商标品牌发展规划;

(六)产品的科技含量高,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产品;

(七)当地政府有相应的帮扶政策、措施;

(八)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及其成员企业有较强的商标品牌意识和创品牌的主观要求。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要建立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承担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机构名称统称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办公室。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办公室由所在县(市、区)专业产品协会或商标协会负责组建。

第八条 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办公室应自觉接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正确运用政策指导和经营策略引导,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实施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二)制订并实施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品牌建设规划,全面实施品牌战略;

(三)组织和引导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企业开展品牌建设活动,做好相应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组织品牌宣传,提高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运用品牌基地的集聚和扩散、提升功能,发挥产品优势、品牌群体优势,增强企业及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五)组织和引导开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指导证明商标的规范使用;

(六)指导、帮助和鼓励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成员注册商标,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七)组织开展品牌建设的运作和培育、辅导工作,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品牌意识,提升企业的品牌战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的知晓度;

(八)教育和引导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企业加强自我保护和自律建设,规范使用自己的商标,诚信生产经营,遵纪守法,做到不制假、不掺假、不售假、不傍名牌,并积极参加和支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组织的创品牌和各项公益活动,切实维护自身的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商标管理和帮助、指导、督促品牌基地的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帮助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品牌战略搞好生产经营活动;

(二)指导、帮助品牌基地的培育、建设、发展和申报工作,为地方政府当好参谋;

(三)指导、帮助品牌基地制订和完善创牌计划和基地发展规划,提升和促进区域经济向品牌经济发展;

(四)指导、帮助品牌基地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品牌基地的载体作用;

(五)指导、帮助企业注册商标和实施品牌战略,用商标品牌引领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六)指导、帮助企业培育和申报著名、驰名商标;

(七)指导、帮助品牌基地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统一标志,规范管理,提高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整体信誉度和美誉度;

(八)依法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牌基地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及其成员企业商标使用和维权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提高品牌基地管理组织的自治水平。

第十二条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动态监管,定期与不定期地对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进行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于管理不善或产业萎缩,失去品牌基地功能和作用的,经核实后,予以撤消品牌基地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的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设立、撤销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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