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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有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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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商标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采用两要件的做法,即:1. 该种使用行为系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2. 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第十一条中则引入了“混淆、误认”这一要件,但仅将其作为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及商标近似的要件之一,而非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单独要件。上述条款中所涉及的情形不仅包括直接混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时还包括间接混淆(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中亦秉承了《商标法司法解释》的作法,将混淆误认作为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以及商标近似的要件,而非单独要件。相比较《商标法司法解释》,该《解答》中对于商标近似与混淆误认的关系做了更进一步的明确,指出“仅商标文字、图案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构成商标近似”。(本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