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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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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能上看,登记具有维护交易安全,公示权利状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作用。与此相关,版权登记的内容至少可以包括作者姓名登记、作品首次发表日期或者发行日期登记、作品创作日期登记、著作财产权登记、著作财产权变动登记。



第一,申请作者姓名登记,应当由作者本人进行。对于匿名或者署假名的作品,经常存在作者生前没有登记但希望死后登记的情况。这时,作者可以留下遗嘱,委托他人进行登记。如果作者只留下遗嘱希望登记,而没有指定具体的申请人,则由其近亲属为之,一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由于有些作品在发表时没有署名或者署了假名,在申请作者登记时,还可以包括对作者的真名进行登记。

作者姓名登记着重维护的是作者的人格利益。但是,它从另外一个方面也改变了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首先,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的发表起算主义) 。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就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关于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的规定(保护期的死亡起算主义) 。显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按照死亡起算主义计算要比作品发表主义计算长得多。在这个意义上,作者登记(准确地说是其中的真名登记) ,延长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其次,履行了作者登记手续的人,就被推定为是作品的作者。如果其他人对这个登记人的身份提出质疑,他就必须提出反证推翻这一推定。



第二,作品首次发表日期或者发行日期的登记。登记作品首次公开发表日,其目的在于公示首次发行或者发表的日期,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如果登记的不是作品,而是版式设计、表演活动、唱片等,则应当登记首次出版、表演、制作的日期。与作者登记不同,作品首次发表日期或者发行日期的登记,其申请人是享有著作权的人。如果对作品完成了首次发表或者发行的登记,那么,登记的日期就被推定为是该作品的最初发表的日期。这一最初发表或者发行的日期,对于匿名或者署假名作品、电影作品(在日本法上,还包括以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的保护期的计算意义重大。



第三,创作日期的登记。创作日期的登记主要针对程序作品。这类作品没有公开就加以利用的情况很多,为此,日本著作权法专门设计了对程序作品创作日期的登记制度。按此制度,申请登记的人是程序的开发者。如果作品创作完成超过6个月仍未登记,则不能再就创作日期申请登记。完成了这种登记的作品,所登记的日期推定为该作品的创作日期。



第四,申请著作财产权及其变动登记由著作权人为之。对著作财产权和财产权变动进行登记,是版权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著作财产权的变动,按照日本著作权法和1998年前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如不登记,无法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具体言之,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以著作财产权为标的设定的质权、移转、变更或者消灭(混同或者著作财产权担保之债权消灭者除外) ,不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本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