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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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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2012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2008年6月30日前已登记使用该商号,且符合《规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当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浙工商企〔2008〕7号文件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www.zjaic.gov.cn)、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协会门户网(http://www.zj-tradename.com)下载(或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省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住所地在杭州地区以外的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二)各市局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由市局汇总并填写《2012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后,以市局名义于8月31日前报送省局(书式汇总表与电子稿一并报送)。

(三)省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是进一步发挥工商职能,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要通过政策宣传、上门走访、服务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申报知名商号,确保知名商号认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严格条件,认真审核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办法》,掌握好认定条件、提交材料、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关,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来。要把握好申报知名商号的企业必须具有“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同时还应当符合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等五项条件。

(三)落实措施,依法保护知名商号。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名称库的建设,严格按照《规定》、《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企业商号和知名商号相关信息,认真落实知名商号保护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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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2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报汇总表



 (本文来源:浙江省工商局)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