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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促进自主创新及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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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科委,各有关企业:
现将《诸暨市促进自主创新及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科技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13年8月7日
 
 
为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自主创新及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诸政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激励企业实施科技项目
1.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列入本市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包括工业科技项目、农业科技项目、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项目。
(1) 工业科技项目。指本市工业主导产业及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节能、新能源、机电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2)农业科技项目。指围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等产业发展目标,通过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传统农业科技含量,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传统农业升级并形成较大农业产业优势的项目。
(3)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指围绕人口、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以及生态市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内容,组织实施有关“资源循环利用与环境保护”、“生态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技术及产品(设备)、医药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研究项目。
(4)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项目。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军工单位签订正式技术合作合同(或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合作经费,共同研发技术、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引进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预期能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按《意见》规定,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市级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三类。其中工业项目、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项目不设一般项目,其经费支持额度(包括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中属药品、环保设备(产品)等生产性项目)不超过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投入的15%。
重大专项。是指着力解决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难题项目。具体参照《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技术国内先进,知识产权清晰,产业化前景好,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技术创新性强,无知识产权纠纷,完成后能达到积极效果,有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特殊贡献项目。对诸暨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科技局优选确定,涉及相关政策、资金等,报市政府统一协调、落实。
2、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配套奖励,指对列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上级要求地方须配套资金的,按上级规定酌情给予市级经费配套奖励。对上级没有经费支持的项目,而省、绍兴市有考核要求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万元、省级 2万元、绍兴市级 1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专利申请、创新机构建设、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奖励
1、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或机关、团体)单位法人和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给予专利补助,对申请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补助800元、2000元、10000元;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的每件补助1500元;通过代理机构服务的每件再补助2000元;通过PCT申请国外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分别补助1万元、3万元、5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试点优势)、省(流通领域、贯标)、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3、对新获得省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4、鼓励支持国家、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申报、立项、鉴定和成果登记,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在当年通过鉴定和科技成果登记的新产品项目给予1 万元的奖励。
5、积极鼓励企业对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对全市取得的优秀技术成果,设立诸暨市科学技术奖进行表彰奖励。市级科学技术奖每年申报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科技局推荐,当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的企业,授予政府特别奖。
 
三、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推荐,获得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省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按《浙江省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在本市内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市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为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并每年对科技中介机构实行绩效奖励,根据业绩评估,择优奖励5-10万元,成绩显著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及考核按《诸暨市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认定及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四、其他事项
1、《意见》所包括的资助或奖励经费均在市财政的专项科技经费中安排,按财政专项科技经费的相关规定,由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和项目实施需要,每年作出预算方案。
2、本市级科技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制,凡需获得资助或奖励的项目,须由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定并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方能获得经费支持。所有项目的申报、立项、监管,按《诸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凡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工业科技项目、农业科技项目、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项目)、科技成果引进共建科技创新载体、公共基础服务平台建设等资助性项目,并资助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均须签订项目合同书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按《诸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并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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