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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专利申请实施补助奖励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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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创造发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新昌县委、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新委〔2012〕60号)精神,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和奖励对象
(一)补助对象为本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住在本县辖区内的个人。
(二)奖励对象为在本县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二条 补助项目及额度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每项补助1500元;通过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每项再补助2000元。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每项补助600元;通过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每项再补助800元。
(三)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每项补助500元;通过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每项再补助500元。
 
第三条 奖励项目及额度
(一)属职务发明的国内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每项奖励8000元。
(二)属职务发明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每项奖励2000元。
(三)属职务发明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每项奖励800元。
(四)单位和个人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的授权。
(五)属职务发明的专利,可在奖励额度中提取10-30%奖给发明人、设计人或组织者。
 
第四条 申请补助、奖励程序
(一)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前,须到县科技局专利管理办公室填写《新昌县专利申请预登记表》,方可办理专利申请补助和单位专利费用减缓证明手续。
(二)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补助或奖励手续时,需提供专利申请预登记表、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缴费凭证复印件及专利申请请求书、权利要求书等专利申请文件各1份。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申请的,须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职务发明的,须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非职务发明的,须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以同一产品申请多项专利的,只能享受一项专利的补助、奖励,额度按其享受标准的最高档补助、奖励。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的审核认定
鼓励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以知识产权和专利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服务机构,经新昌县科学技术局审核认定后,申请人委托其开展的专利申请业务可享受政策补助;已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不需再办理审核认定手续。
 
第六条 补助、奖励的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申请的国内专利仍按原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助、奖励;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奖励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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