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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三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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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实施专利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以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试点城市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若干扶持政策措施。



一、激励和优化专利创造,夯实专利在创新驱动中的基础地位

(一)鼓励企业实施专利开发战略。积极实施企业专利挖掘计划、专利清零计划、专利倍增计划和专利扶强计划,鼓励科技成果产权化,支持企业获取专利,对企业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8000元、1200元和500元奖励,其中发明专利奖励不少于3000元用于奖励发明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享受该奖励),其他专利企业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对企业获得国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8000元和2000元奖励,对同族专利限奖励三个国家。

(三)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发明创造。对个人、社会团体等非企业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4000元和800元奖励。

(四)激发企业研发人员创新积极性。对市本级获得湖州市突出发明人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发明人的给予1万元奖励。企业获得专利后,相关专利实施或者转让许可后获得较大收益的,企业应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发明人予以一定的报酬。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后请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关发明人适当奖励。



二、加强专利与产业的匹配度,发挥专利对经济社会发展引擎作用

(五)促进专利对经济支撑作用。推动专利工作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专利质量和专利的储备流转,以运用专利支撑产业发展,引导创新资源向产业集聚,形成一批专利密集型产业,切实提高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中授权后超过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建立重大经济项目专利评议机制。将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推进重大产业投资、技术人才引进、重大合资项目、重大科技项目以及拟上市企业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将专利引入科技项目立项、中期管理和验收绩效考评。

(七)推进专利与金融结合。对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给予不高于年贷款基准利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企业实际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经办银行(需具有完整的质押手续),按贷款额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万元。推进专利保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限额3万元。

(八)促进专利成果交易。对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获得的独立发明专利权,转让许可给我市本级企业转化实施后,对相关专利的发明人给予总额6000元奖励。对政府、行业或企业投资建设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九)鼓励专利成果作价入股。鼓励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出资作价入股企业或创办企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十)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利预警分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特色产业专利工作,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重点研发领域和产品的专利战略研究和行业预警工作。对企业建立产品专利数据库,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2万元;行业协会建立对全市开放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三、创新专利执法维权,强化专利执法保护体系建设

(十一)积极开展专利执法维权行动。每年开展保护专利权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展会专利权保护工作。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对专利权人省外维权胜诉的,当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维权奖励;对专利权人国外维权胜诉的,当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维权奖励。

(十二)完善执法条件和机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加强专利执法条件建设与完善。对开展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侵权违法案件查处、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等活动,给予资金保障。建立起全市统一协调、规范管理、高效运转的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和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司法鉴定、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体系。

(十三)构建行业专利保护自律机制。支持各行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对成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组织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十四)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建立维权援助专家团队,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的具体办法,对通过12330平台提供重要线索和多次提供线索的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



四、培大育强,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十五)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支持企业制定实施专利战略,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考核优秀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考核合格的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企业已享受之前同类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政策的不重复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考核合格的企业,优先推荐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和评定市级专利示范企业。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

(十六)加大专利领军企业培育。支持制造业企业构建专利池,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2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10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3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专利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



五、加强专利管理与服务,提供管理的科学性和服务的有效性

(十七)加强专利服务平台和组织建设。支持各级政府、行业和企业搭建专利信息分析、交易和维权等专利服务平台。加强湖州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探索成立湖州专利协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布局组建若干重点产业专利分会。

(十八)构建若干专利战略联盟组织。支持行业、企业构建专利战略联盟,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组建的专利战略联盟,对联盟成员单位在联盟组建之日起三年内获得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进行优先支持。对于三区组建重点产业专利联盟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十九)建立专利通报协调分析机制。建立专利数据通报统计制度,将对各县(区)每月份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增长率等重要指标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充分发挥各级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努力创建统分结合、密切配合、行政与司法并举、整体联动的知识产权管理与协调工作机制。

(二十)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积极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培育、引进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和人才在我市成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托管、评估和交易等各类增值性服务机构,对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品牌培育机构和示范机构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本级注册满三年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在我市本级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达到7%)且增幅达到30%以上,增幅每超过五个百分点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在我市新成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成立第一年在我市本级专利申请量达到3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比超过18%)的,每超过100件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积极开展评优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六、实施专利人才引育工程,加快专利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积极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力争引进、培养一批企业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管理专业人才和中介服务人才,构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体系。大力培养专利代理、管理、信息、评估、保护专业人才,对科技人员和中介服务人员获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的给予奖励。

(二十三)实施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程。营造知识产权文化,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鼓励学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对于首次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深入开展“一企一训”工作,将知识产权纳入党校、经济管理等部门的培训教学内容和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科目。



七、附则

申请专利授权补助的,应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补助材料,时间计算以专利授权公告日至前一批专利授权补助发文日为准,逾期不再办理。申请人领取专利补助和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申请人领取专利补助资金的时效为一年,自市科学技术局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计算。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者,将取消其获得补助和奖励政策资格。

企业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多项内容按最优惠一项执行,第(一)、(三)、(十五)条规定政策省、市资金不重复补助或奖励。原湖财企〔2012〕57号文件规定的专利奖励和补助经费政策不再执行,尚未享受过湖财企〔2012〕57号文件规定政策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不再享受市级专利授权补助奖励。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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