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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专利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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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8日,“国民收入分配与企业薪酬制度(2010)高峰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

会上,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谈到了有关《专利法》适时修改的问题,侧重点在于现有的专利制度能否有力的调动创造者的积极性。

周放生说从创新的角度来看,硬件上我国与国外的差距越来越小。但是内在的竞争力上,很重要的表现在我们自主的技术创新的水平低,虽然这些年进步很大,但差距仍然较大。技术创新的关键点在于人才,技术发明是人类智慧的体现,只有人们智慧被充分调动,技术创新才有可能蒸蒸日上。

中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产权归属归单位。周放生认为这个制度应该有所改革,将职务发明的产权归属划出一部分归发明人,承认发明人个人的产权。

周放生认为如果这个问题不能突破和解决的话,对于真正有创造力的,有潜力的,有智慧人积极性的调动和成果的不断出现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现在一些企业出现科研人员有发明但是不拿出来给单位,其中部分人将发明的成果拿给能够给他报酬的私营企业甚至是国外的一些单位。这些现象说明我们的制度设计中的不合理地方,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地方。周放生在会上呼吁各方人士对该问题予以讨论,并找出一条合理的路子。

周放生又说道他曾问联想的秦女士,问联想是怎么应对这个问题的,秦女士回答联想没有直接面对这个问题,但在侧面上给予了很大的鼓励,如:奖金,级别以及其他的待遇方面上。

那么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呢?什么情况下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该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

2、该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

3、该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其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且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4、该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但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