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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中是否构成公知常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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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03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73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99124498.2,名称为“发动机的排气用二次空气供给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1999年11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2年12月20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是: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
 
  1.日本公开特许公报昭60-79115,公开日1985年5月4日;
 
  2.日本公开特许公报昭59-68514,公开日1984年4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人于2002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至21页。在驳回决定中,审查员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或2的区别之处一方面对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显著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所述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所作的一种具体选择,其相应的技术效果是能预见的。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3年3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请求的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经修改后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发动机的排气用二次空气供给装置,该发动机的气缸体(25、251、252)的气缸膛(29、291、292)内嵌合着可滑动的活塞(31、311、312),气缸盖(27、271、272)结合在气缸体(25、251、252)上并与该活塞(31、311、312)之间形成燃烧室(30、301、302),在该气缸盖(27、271、272)上设有排出来自燃烧室(30、301、302)的排气的排气口(34、341、342),还设有向流过该排气口(34、341、342)的排气气体供给二次空气的二次空气供给路(110、110');其特征在于:在上述排气口(34、341、342)的内面上以供给二次空气的方向朝向排气气体的流通方向下流侧的方式连接着上述二次空气供给路(110、110')的沿一直线状延伸的第1通路部(111、111'),上述二次空气供给路(110、110')的第2通路部(112、112')具有从第1通路部(111、111')的轴线弯曲到气缸体(25、251、252)侧的直线状轴线,并与第1通路部(111、111')连通;在气缸体(25、251、252)的外面上安装着与二次空气供给路(110、110')连接着的针簧片阀(115'、1151、1152),该二次空气供给路(110、110')从吸气口(331、332)方向开口到排气口(34、341、342)的内面上,二次空气供给路在气缸盖内具有90°乃至锐角的弯曲部。”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补充了“二次空气供给路在气缸盖内具90°乃至锐角的弯曲部”的技术特征,由于将二次空气供给路配置在吸气侧,并且二次空气供给路的两分支具有90o乃至锐角的弯曲部,可以使得二次空气供给路开口在排气净化效率高的部位。对比文件1或2均未披露上述特征或对此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或教导,而该特征又能够带来一定的有益效果,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3年6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维持原驳回决定。
 
  2003年8月5日,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进行了意见陈述,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增加了技术特征“上述二次空气供给路与作为排气气体的流通方向下流的排气岐管(106)侧相对地将其一端开口于排气口的内面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或2中均未披露,该区别技术特征具有最大限度地将二次空气向排气管方向导出的作用,从而使得二次空气的供给量充足,进而实现初期的空气净化,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以复审请求人于2003年8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作出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决定中就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作了如下的认定:
 
  本申请之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之处在于:(1)对比文件1未披露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2)本专利对二次空气供给路的设置方向以及其中两分支通路的夹角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该二次空气供给路从吸气口方向开口到排气口的内面上,二次空气供给路在气缸盖内具有90°乃至锐角的弯曲部,且该二次空气供给路与作为排气气体的流通方向下流的排气岐管(106)侧相对地将其一端开口于排气口的内面上。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记载了内燃机气缸的具体结构,而这些结构又是内燃机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虽未明示这些技术特征,但是其应包括上述结构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常识。至于区别特征(2),二次空气供给通路的开口只有在排气口的弯曲部的内方以及外部两种设置方式;由二次空气供给通路的开口排出的空气相对于由燃烧室排出的废气也只有逆流和顺流两种方式。将二次空气供给路的一端开口与排气岐管相对设置实际上采用的就是上述的顺流方式,根据流体力学脉冲引射的理论,很显然,该设置方式可以使得二次空气顺利地流向排气管方向。而二次空气供给通路的开口在气缸盖中的具体设置是可以根据气缸的具体结构,如排气口以及冷却水通道的设置情况以及具体的需求,如不妨碍排气口的设置而具体设定的。至于二次空气供给路的两分支具有90o乃至锐角的弯曲部也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气缸的具体结构可任意选择的,即使如对比文件1所示的二次空气供给路的两分支具有呈钝角的弯曲部,其同样也可起到折返逆流废气,降低流速的作用。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观点,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二次空气供给路在排气口的弯曲部的内方开口,但是并不意味着二次空气供给路位于排气流速低的部位,两者没有直接的联系。此外,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二次空气供给路开口的方向相对于排气的流动方向近似为逆流,但这也不足以影响排气的净化效率,相反,根据流体力学的理论,二次空气供给路开口的方向相对于排气的流动方向为逆流,其相对于顺流可以使得二次空气更好的混合,进而提高净化效率。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能够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上述特征实际上正如上面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中所述,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气缸的具体零部件的设置以及具体需求可任意选择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观点,将二次空气供给路的一端开口与排气岐管相对设置实际上就是使得二次空气供给通路的开口排出的空气相对于由燃烧室排出的废气采用顺流的方式,而正如上面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中已论及的,这种顺流的设置方式是可以根据气缸的具体结构以及具体需求而任意设定的,同时根据流体力学的引射理论,这种设置方式必然有助于二次空气向排气管方向导出,使得二次空气供给量充足,进而从另一角度改善空气的净化。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评析
 
  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通常从以下三个步骤予以考虑:(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该发明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其中第三个判断步骤所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足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技术问题”得到所要求保护之发明的技术启示。审查指南中对“技术启示”的认定归纳了三种情形,其中包括当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时,可以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
 

  在本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以及复审决定书中所针对的焦点问题均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之处,即“二次空气供给路的设置方向以及其中两分支通路之间的夹角”是否构成公知常识,进而破坏本专利创造性的问题。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不构成公知常识的理由是,区别之处可以使得二次空气供给路开口在排气净化效率高的部位,同时还可最大限度地将二次空气向排气管方向导出的作用,从而使得二次空气的供给量充足,进而实现初期的空气净化。复审通知书以及复审决定中对此则作出了相反的认定,其理由是,本专利之二次空气供给路的设置方向与排气净化效率的高低无必然的关系。本专利二次空气供给通路开口的设置采取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可供选择之两种方式之一,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这种选择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又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应当知晓的流体力学理论可得到的一种必然的结果。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属公知常识。故进而得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本发明的技术启示。(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作者: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