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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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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述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节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例如申请人提交下列或者类似申请的:“一颗新发现的小行星”、“ 一种人体疾病的诊断方法”,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部分内容属于上述情形之一,而又难以从该申请中分割出来时,在初步审查中可不作处理,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本文来源:发明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