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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抗辩方式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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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不断发展,专利已经被大众逐渐熟知并成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法门之一。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为了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当自身专利被侵害时会本能的有所反应,即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根据我国目前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形式,五洲商务网预计今后法院审理的专利纠纷将呈几何形增长。那么如果企业卷进专利侵权纠纷,作为被告应当对专利侵权抗辩方式与技巧稍作了解。五洲商务网将理论结合实践现将基本观点撰写如下,希望对客户有所帮助。



一.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诉讼得以成立的前提,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应对原告的专利技术实施权限作审查,只有有权控制专利产品市场总量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人才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包括自己实施专利技术时的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中的被许可人、排他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普通许可中的专利权人。因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可以作为专利诉讼抗辩的理由之一。



二.法定免责事由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抗辩优先

有的企业在签订专利授权合同后,出于种种原因意欲毁约,比如:专利授权后,生产商获利颇丰,但授权费却被限定的过低。此时,合同抗辩就是最简单的选择。

还有一种情况是甲乙两家申请了两个近似的专利,并且两家都被授予了专利,其中甲将专利授权给丙生产。乙起诉丙专利侵权。此时丙也可以采用合同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不知是侵权产品而使用或销售并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专利产品使用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现有技术和先用权抗辩

被告如果能够举证足够证据证明争议专利在原告专利申请之前早已被公众所知悉就可以让法院作出侵权不成立的判决。但是,法院暂无权直接无效专利,不过被告可以将该专利做专利无效申请,并将该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材料之一引用。

先用权是指专利申请前,已经有人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则在批准申请人的专利权之后,上述人员仍可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的权利。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五.不侵权抗辩

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或表示在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诉讼中法院将对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用以认定两者是否一致或等同。技术特征完全不一致或部分不一致处的替代技术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并比专利技术有了实质进步的,不在侵权之列。

专利侵权认定的原则,即完全覆盖原则,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技术未被原告专利的覆盖,那么该侵权就不成立。



六.专利无效抗辩

之所以将无效宣告放在最后是因为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五洲商务网地处杭州,杭州地区的专利如果申请无效宣告,可能对于中小企业并不是一个很经济的做法,因为在15天内拿到专利无效申请受理通知书,一般都必须往返京沪之间,这个费用较大。第二,专利无效宣告的成功率一般不高,特别是发明专利一旦授予就不会被轻易撤销。如果一来,无效宣告往往只起到缓兵之计的作用,实质问题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当然,放在最后来讲无效宣告并非指无效宣告没有意义,相反,如果能够宣告专利无效,则该专利自始不存在,专利侵权当然也就不成立了。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七.其他抗辩方式

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所以一般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抗辩方式都可以作为专利诉讼中的抗辩方式,例如时效、管辖等等。在此不再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