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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冲突情况下专利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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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一位客户咨询五洲商务网一份有关委托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研究之余,觉得有必要将其撰写成文章,供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如下:

甲方:杭州某公司;乙方:杭州某大学。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某新型自动化机械,因为该机械在国内尚属起步阶段,因此在合同签订时,甲方出于商业机密考虑未聘请任何律师,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进行合同的审核工作。现由于合同签订比较草率,双方在后来的合作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矛盾。



合同片段如下:

……第十二条……

1、乙方享有专利的申请权,甲方享有专利的使用权,乙方的研究成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2、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特别约定:本合同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问题分析如下:

第一,本合同的主要利益点在专利权的归属上。如果根据第一条,则从习惯上不难判断,专利申请权归乙方一人所有,甲方只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属于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

第二,根据该条款,则得出一个较为矛盾的结果,那就是甲乙两方共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一种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专利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申请及国家的审查,只有是专利申请人才有可能享受完整的专利权。那么根据第二条的共有原则,甲方应当享有申请权。



矛盾点:

第一条说的是专利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的是乙方授予的使用权(独占许可);第二条则说专利权属于双方所有,即乙方也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观点:

五洲商务网专业代理专利申请,是一名立志于在知识产权领域拓展的学者型知识分子,参考一些学者的意见之后认为这个问题可以有一个途径,两种解释。 

一个途径是指,该合同的两条条款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合同法中约定的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况。因此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那么,这问题就会推给法官,由法官自由裁量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法官将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唯一途径。

两个解释:解释一,甲方享有专利申请权。理由:第二条“特别约定”中说明了该合同的知识产权归两方共有。此外,根据第一条,甲方律师还可以辩解“合同约定乙方享有专利申请权并未排除甲方享有,加之第二条的共同共有”,再加上《民法》的公平原则,假如甲方没有了这个专利权,衡量整个投资和收益会产生巨大的差距。这显然对甲方是不公平的。

解释二,甲方不享有专利申请权,即甲方不享有专利权,专利权只由乙方享有,甲方则可享有独占的专利使用权。理由:根据第一条的理解,其实可以判定甲方放弃了专利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根据行业惯例,专利申请权一直是归属研发方,一般出资方仅享有专利使用权。



后记:

五洲商务网对该合同暂时不能给出一个完全统一的答案,只是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和行规做了一个分析。希望对有这方面问题的人有所帮助,同时也更希望那些准备签订或者正在签订有关于知识产权合同的朋友能够多听听相关律师的建议,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再罗嗦一句,专利权的归属涉及到企业能否评定高新技术企业问题。高新技术企业现行的优惠政策是税率优惠10%,这对企业的帮助还是非常巨大的。所以企业务必重视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