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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制度未来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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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8 月14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批量产生驰名商标制度以及有效期三年等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下的驰名商标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背书的特权商标。1997 年4 月, 浙江省就制定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确立了浙江省著名商标制度。从内容上看, 著名商标制度是对《暂行规定》所确立之驰名商标制度的细化, 但在溯及力等方面作了更为夸张的规定。2003 年6 月,《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驰名商标改为个案确认, 也不再具有3 年有效期, 事实上进行了去特权化的修正。2009年4 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地确立了个案保护原则。在这种背景下, 从维护法制统一性的角度上看, 著名商标制度也应当随之作出相应的修正。



目前来看, 著名商标制度存在着三种发展趋势:

一是废除。也就是说, 鉴于著名商标制度和驰名商标制度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 它们评定标准不同, 保护强度不同, 保护期限不同, 确权机关不同, 确权行为性质不同, 权利性质也不一样, 废除之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二是转化。也就是说, 将著名商标制度纳入到行政奖励的范畴,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凭此进行广告宣传, 打上“著名商标”印记。但是不具有各种排他效力, 这种排他效力只有驰名商标才具有, 这样地方性著名商标制度和全国性的驰名商标制度就不会产生直接的冲突;

三是改良。鉴于中国地域辽阔, 一下子就成为驰名商标确有困难。因此, 有必要设立地方性的驰名商标, 这就是著名商标。这样一来, 必须根据驰名商标制度来修正著名商标制度, 去行政化、去特权化, 不再批量产生, 不再主动保护, 不再长期有效, 确立个案有效制度以及被动保护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 除了著名商标制度以外, 自上个世纪90 年代以来, 包括浙江在内的很多省份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知识产权法规, 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地方知识产权制度。这些地方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名商标制度、知名商号制度、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专利保护制度等等。总的来看, 它们或是拾遗补缺,适时填补了国家相关立法上的空白, 缓和立法的滞后性和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之间的矛盾; 或是细致缜密, 使得国家相关立法更为具体, 更符合地方的实际情况, 从而更具有可操作性。但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也存在着很多缺陷, 主要就是行政干预过多。另外,对知识产权制度与促进创新之间的关系存在着片面的认识, 往往赋权过多, 限权不足, 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特权。因此, 如何在地方知识产权制度中进行“去行政化”和“去特权化”, 成为日后地方知识产权制度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