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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制度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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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商标法》主要着眼于管理而不是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具体而言,我国现有《商标法》包括以下内容:1.商标注册申请;2.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3.商标注册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5.商标使用的管理;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这6项内容中,1、2、4主要是程序性规定,5是针对商标权的管理,6是针对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救济和补救措施。而3虽然涉及商标权人的权利,但商标法主要还是从管理角度进行规定,并没有针对有关机关如何积极保护商标权作出具体规定。著名商标制度是对现有商标法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弥补了商标权使用和保护制度的空白,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地方著名商标制度部分地解决了著名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的冲突,在本地区范围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将著名商标的文字图形等符号申请为企业字号。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各个行政区独立注册,并通过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来识别。

由于企业字号权和商标权的管理主体分别是商标局和各级工商局,又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交叉检索制度,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冲突纠纷, 尽管有关商标权主体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进行权利救济,但事后救济措施毕竟须花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地方著名商标制度采用了事前防御措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将本地著名商标的文字图形等符号申请为本地企业字号,这有利于减少商标侵权行为,使商标权人能够将时间和精力更多地用在企业生产或经营上。这一制度对本地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



第二,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地方著名商标所指向商品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细化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但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针对“知名商品”作出具体解释,其后各地著名商标制度均认为本地著名商标所指向商品是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这有利于维护著名商标权利人利益。



第三,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有利于地方行政机关利用立法引导奖励相关主体发展本地优势产业,从而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各省市政府机关的具体执行情况。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有利于本省市通过奖励著名商标主体等方式,促进本省优势产业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真正得以贯彻实施。(本文来源:从商标战略实施看著名商标制度;作者: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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