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品牌建设 > 著名商标认定 > 正文

著名商标制度应侧重于促进而非特殊保护

五洲商务网 0


研究我国各省市著名商标立法的名称和内容,会发现大多数省市地方立法的名称均有“认定和保护”字样,其具体内容也是围绕着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展开,但也有一些省市的著名商标立法名称和内容有所不同。如湖北省著名商标制度名称为《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的著名商标制度名称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广东省人民政府著名商标制度名称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上三省的著名商标制度并不以著名商标保护作为名称,也不以著名商标保护特别是著名商标禁止权作为主要制度。另外,一些地方法规对著名商标的促进和奖励做出了规定,如《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和发展著名商标,对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对农村种植养殖户、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的,以及著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给予奖励……”;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著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商品”。



有学者认为,很多省的著名商标制度存在着“立法目的不明”的问题,对著名商标提供了违背上位法商标法的特殊保护,并认为,《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实现了从“特殊保护”到“强化促进”的转变,将地方商标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完全置于国家的法律框架内,充分调动地方立法资源,为我国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提供了范例。也有学者认为,著名商标不应采用特殊保护制度,现行著名商标与知名商标行政特别保护制度要么转变“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为“强化促进”,赋予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政府表彰的荣誉称号性质;要么彻底废止,由市场参与者“以脚投票”,自主确认其心目中的著名、知名商标,以杜绝此前诸多“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导致的政府信用受损的恶果。



笔者同意以上二位学者的观点,认为著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应侧重于促进而非特殊保护上,因为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普通商标的具体禁止权规定适用于各省市著名商标,各省市地方性立法无须再对此作重复性规定或违背上位法的新的规定。至于著名商标的知名商品定位和商标权商号权关系问题,虽然是各省市著名商标制度的内容,但不应当成为各省市著名商标制度的重点,“促进”才是著名商标制度的重点。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全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各省也根据地方优势,先后制订了具体可行的省知识产权战略。笔者认为,各省市著名商标制度应当成为贯彻实施本地知识产权战略的一种具体措施,其应当针对本省市的知识产权优势,通过奖励著名商标等手段提升本地知识产权竞争力。(本文来源:从商标战略实施看著名商标制度;作者:李国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