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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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因而各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了严苛的标准,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有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以及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来严格约束作品使用人的行为。
依此标准,能够被使用的作品及使用方式都极为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人类利用科学文化知识的愿望。因此,对某些己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但又不至于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使用方式,有必要采取新的法律手段来规范它。
法定许可制度的产生,正是弥补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缺憾,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定许可制度将能被使用的作品扩及一切已发表的作品,其所涉及的权利项目包括表演权、录制权、广播权、汇编权等,它扩大了被使用作品的范围和使用的方式,并省去烦琐的谈判手续,因而打破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局面,使公众大量利用作品成为可能。因此,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根据就是弥补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使公众大量利用作品成为可能。(本文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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