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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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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强制许可是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均为著作权法上的非自愿许可,一种是欲使用他人作品的人需要向法定机关提出使用申请,经该机关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即强制许可,另一种是欲使用他人作品的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使用,无需经过申请、审批程序,只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履行法定手续,强制许可使用之所以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与手续,乃是通过前置的行政程序对法律规定的许可予以确认,以缩小使用主体范围,从而尽量减少对著作权人权益的损害。”



在著作权领域,如前所述,作者的专有使用权与公众利用作品的正当需要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法定许可制度来缓解,为什么还需要强制许可呢?

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如英、美)未实行法定许可制度,它们更倾向于借助强制许可来解决上述矛盾。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强制许可制度的国家,1909年的美国著作权法首创了这一规则并为1976年的著作权法所完善。起初,美国著作权法仅对制作和发行唱片、非商业广播使用某些作品的行为发放强制许可证。

例如,一位唱片制作者若想录制唱片发行,则需首先与著作权所有人联系并进行磋商。如果找不到作者或者作者拒绝协商,则新的唱片制作者可按规定交纳法定版税,通常是每张唱片5美分或每分钟0.95美元,随后取得唱片的制作、发行权。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自动点唱机所有者随意播放作曲者和表演者作品的行为严重危及了后者利益,电线电视系统二次转播节目给予付费公众的做法激起了国家和地方电视台的抗议。

1976年的美国国会修订了1909年著作权法,规范了强制许可的范围,对在自动点唱机上公开播放非戏剧音乐作品及非商业广播使用某些作品的活动实行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的诞生,打破了著作权人垄断作品使用的局面,使公众得以利用作品,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的进步。同时,强制许可证的发行,也促进了著作权贸易的发展,为著作权人增加了财产利益。应该说,这一制度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一样,能够缓解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均衡两者的利益,发挥促进知识传播,鼓励创作的作用。而强制许可制度设立的直接目的就是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其独占实施权和许可权,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本文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