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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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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指公正、合理、正义,民法意义上的公平主要强调的是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相互关连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或分担。这种分配或分担的结果与其付出相适应,并能够为当事人和社会所认可。



民法上所说的公平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含义:

一是当事人面临平等的社会外部条件和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前提条件的公平;

二是社会对其所有成员都一视同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那里获得同等的与其付出相对应的对待,即分配的公平;

三是在交换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做到基本对等和合理,即交换的公平;

四是当出现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时,法律应当依据正义原则和人类理性对这种失衡结果进行矫正,即矫正的公平。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公平正义主要表现为一种法律思想或者法律价值的目标,它要求按照均衡平等的方式将社会精神财富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公平的进行分配,通过这种均衡的方式,促进科学文化艺术的传播和繁荣。合理使用制度的设定,目的在于协调创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关系,使其趋于平衡,从根本上体现了公平正义这一民法基本原则,主要表现为:著作权的垄断性是相对的、附条件的,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但是它的独占性较之有形财产权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受到限制的,这是由著作权的权源所决定的,任何作品的创作都依赖于对己有作品的借鉴,都是来源于对公有领域作品的利用。因此,从公平角度来讲,法律所赋予这种由创作而产生的垄断性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独占,不能阻碍他人进行再创作。合理使用就是通过著作权人权利的一定让渡,实现他人对智力成果的合理共享,以促进后人的创作活动。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使用者的使用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同时这种自由也是附条件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负有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合理使用在赋予使用者使用自由的同时,严格限定了作品使用的方式、范围、数量,以防止在使用过程中过度损害创作者的利益,维护二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