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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字号冲突的实践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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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企业经核准登记后成立并获得企业的字号,但如果其注册的名称已被他人在登记注册之前就注册为商标,此时可能产生冲突。此类冲突主要表现为:第一,企业名称权的所有人擅自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如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受让取得“克莉丝汀”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的“克莉丝汀”在食品制造、销售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苏州市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注册登记,原名苏州市金童食品厂,1999年企业字号变更为“克莉丝汀”,在与上海“克莉丝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相同的商品的包装上,苏州克莉丝汀除标注其企业全称外,另单独突出使用企业简称“克莉丝汀”,从而导致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第二,在先商标权人许可他人将其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但字号使用未按约定支付使用费。如原告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永久”注册商标,该商标在国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告上海永久麟龙摩托车有限公司系由原告摩托车分公司部分改制而成,原告在被告处曾经有10%的股份,再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撤销企业名称中的永久字号,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被告并未变更,从而导致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



2.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企业名称的在先权早于商标权存在,且属于企业享有的用以区别其他企业和防止其他企业使用该名称的名称权。此类冲突表现为:商标权人擅自将己注册在先的他人企业名称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并注册。如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岭畔芳芳陶瓷厂1993年核准注册“恒盛”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在此之前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已经以“恒盛”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之后,恒盛陶瓷厂并未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芳芳陶瓷厂“恒盛”注册商标的申请,而在其产品及包装使用“恒盛瓷砖”的简称。由此引发商标与字号的冲突。



3.企业名称中字号与注册商标的交叉冲突

企业名称中字号与注册商标的交叉冲突,即某企业的字号与他人商标冲突,而其商标又与该他人的字号冲突,这其实是上述两种情况的组合形式,但因其同时侵犯他人的两项权利,故其更容易引起混淆,其危害也往往越大。如原告惠工厂自1993年起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及配件,于1993年取得“海菱”注册商标,该商标于加00年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告华衣公司曾向惠工厂购买过工业用缝纫机,在知晓原告的“惠工”字号和“海菱”商标后,华衣公司中请注册了与原告字号相同的“惠工”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又于2000年成立了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海菱公司,再将“惠工”商标许可海菱公司使用,由此形成了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出现了分别与原告“惠工”字号、“海菱”商标相同的“惠工”商标、“海菱”字号,造成混淆。(本文作者:周利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