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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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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程度与范围是影响公众对商标知晓程度的重要因素,是各国法院认定是否成为“驰名商标”的关键。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早见于1883年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其基本含义是如果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成为“驰名商标”,而另一商标对其构成复制、仿制或者翻译,并可能产生混淆,《巴黎公约》成员国应当按照职权,或者应驰名商标的利益关系人的请求拒绝或者撤销该商标并禁止其使用。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将驰名商标制度从单一的商品商标进而扩展至服务商标领域。



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普遍实行跨类保护,其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大。而且,各国普遍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这给那些没有及时注册的商标提供了一种救济的可能。根据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如果一个中国商标能在某个《巴黎公约》成员国被认定成驰名商标,那么就将得到国际公约以及当地商标法的有效保护,并且在出现针对中国商标的侵权行为出现时予以制止。而广告投放正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关键。比如在的通用汽车诉伊普隆(GeneralMotors Corp v Yplon SA)案件中,欧洲法院就指出:如果要证明一个商标享有良好声誉,就必须证明一定比例的民众熟悉这个品牌,尤其是可能使用这个品牌所对应的产品的民众熟悉这个品牌。显然,广告的投放对于扩大民众中的知名度具有重大的作用。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越来越多的当地人会了解做广告的品牌与企业。而在美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列举式多重标准。在美国1996年1月实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中规定了驰名商标的7条标准。



在这些标准中“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就是标准之一。而另一条标准“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品的知晓程度及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也在很大程度上由广告投放决定。因此,无论在哪种环境下,广告投放对于中国企业在海外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作者:杨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