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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作品自愿登记程序和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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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自愿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自远登记表和申请书(分个人申请书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权利保证书(以上材料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私自更改)。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外省户籍著作权人需提供本省单位工作证明或在浙江省进行生活、学习等活动且有固定居所的证明文件,);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盖鲜章);

(3)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签名确认);

(4)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须盖鲜章);

(5)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盖鲜章)。

(6)公民身份证,须附正反两面完整内容的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1)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

(2)作品章节目录;

(3)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

(4)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

(5)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创作说明书

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美术作品应当简要描述作品的主要元素及其构成方式;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申请者为原创人时,应当说明创作作品的缘由、创作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如果申请人运用公用领域的基本元素或其他著作权人已有作品衍生创作的作品,应说明情况,填写使用的原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作品出处;

(3)创作意图,作品的具体运用范围。

(4)创作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5)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盖鲜章),代理公司的营业范围必须包含知识产权、著作权代理咨询相关资质。

公司员工或代理公司具体经办人员代理作品登记的,应当与委托书中保持一致,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6、作品样本(纸质以A4纸标准提交,单面打印,其中美术作品样本打印标准为:10×12 cm彩色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作品电子设计稿(与作品纸质样本保持一致)。

7、其他作品自愿登记所需材料。



二、作品自愿登记相关规范:

(一)作品自愿登记流程:

1、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作品自愿登记受理序列号。

受理序列号仅为方便申请人查询作品自愿登记程序的需要,不作为作品自愿登记证书编号的依据。

2、现场受理或初审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有瑕疵需要补正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知悉后30日内根据通知书列明事项完成材料补正工作,逾期未补将视为自动放弃此次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作品登记服务费不予退还。

3、申请材料完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不符合作品登记条件的申请材料,统一开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按季度在浙江省版权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申请中止作品自愿登记程序或撤销作品自愿登记证书的规范:著作权人或代理人要求中止作品自愿登记程序或申请撤销作品自愿登记证书的,应提交中止申请或撤销登记的申请材料,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档案管理规范:所有作品登记相关材料均独立建档、留存,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出于办案等需要调阅作品登记材料的,须开具调档证明文件。著作权人需要查阅作品登记材料的,著作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向作品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费用。

代理人受著作权人委托进行调档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书;

(2)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4)进行调档的作品自愿登记证书正反面复印件;

(5)调档的缘由和用途。

(四)申请人及代理者作品自愿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省作品自愿登记秩序,将建立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人及代理者信息管理制度。对于重复登记或仿冒他人作品进行登记的现象比较严重,扰乱了作品自愿登记正常秩序的申请人或代理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罚。(本文来源:浙江省版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