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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写入著作权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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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增加了关于著作权登记的重要内容, 将著作权领域重要的登记制度囊括其中, 这无疑是我国著作权法在指引著作权人行使相关权利方面的巨大进步, 虽然草案关于著作权登记的内容还不全面, 但是对于著作权登记制度已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从条例、规章、办法的层次提高到法律的形式,上升为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法高度, 对于著作权登记工作本身, 草案的规定使得登记有法律可依。但是近期对著作权登记是否有必要写入法中有不同的声音, 笔者试图对著作权登记写入著作权法的必要性与重要作用进行阐释, 以支持著作权修订草案。



1. 著作权法本身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著作权登记需要入法

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著作权法作为我国民事范围内著作权领域的根本大法, 所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做到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与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一致性。归根结底, 著作权法在调整作品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中,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作品著作权人如何确定的问题。而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关系到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第一步, 关系到激励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 毫无疑问, 著作权登记制度为著作权人的确定公示提供了最佳解决方案。



著作权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作者。一项作品的完成, 最初最直接联系的人就是作者, 作者很清楚一件作品是否完成及完成的时间。这个时候, 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 作者就成为这件作品的著作权人, 取得了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但是, 除了作者之外的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 作者虽然具有了著作权人这一法律地位, 但是在行使著作权人权利时会感到不安。因为著作权人无法向第三人出示证据证明其著作权人身份。此时, 就需要一种能使第三人了解谁是某件作品著作权人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以公示为特征, 需要以国家行为担保。著作权登记是登记机构针对某一作品有关著作权存在和变动的基本信息的记载和公示, 通过这些信息的记载和公示并明确其登记效力, 以增强这些信息的可信度和证明力。这需要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权利的表征和行使提供一种法律保障, 通过建立著作权登记制度, 明确著作权登记的效力, 从而为著作权人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 基于著作权法的目的, 著作权登记需要独立出来成为一节

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规定有关作品作者权利及邻接权, 在注重文化财产公正利用的同时, 保护作者及邻接权人权利, 以促进文化的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立法上明确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制度, 学界已达成共识, 相应地, 著作权登记作为著作权人权利制度的保障应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的说明中, 送审稿对现行著作权法的体例结构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其中, “权利的限制” 由现行著作权法一节提升为一章, 新增“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一章, 及“著作权集体管理” 一节。根据我国二十多年的著作权交易社会实践和国际经验, 增加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的规定, 为降低版权交易风险、避免权属争议提供制度保障。



关于著作权登记及其效力规定在总则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相关权登记。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仅仅是在总则规定了著作权登记的内容。后续关于专有许可及转让合同未经登记的权利,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整个著作权法的框架体系中, 著作权登记应该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制度和内容, 应当独立出来, 单独构成一节。我们可以看到草案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 并作为权利的行使中的一节予以规定。著作权登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都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权利, 促进文化传播而产生的, 所不同的是, 二者解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对象及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所处的阶段不同。著作权登记制度适用于著作权人, 包括原始取得著作权人以及通过受让或专有许可取得权利的权利人; 著作权集体管理适用于想要获得授权的利害关系人; 著作权登记处于作品传播链条的始发站, 是后续作品著作权交易的基础和避免权属争议的制度保障; 著作权集体管理处于作品传播的过程阶段, 用来解决使用者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作品授权并愿意支付报酬但不可能从广大权利人手中获得海量作品的困扰。



两种制度设计都是为了解决作品广泛传播和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一致性问题。从制度设计上说, 著作权登记相比较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优势越发明显。如果处于基础阶段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得到法律的明确指引, 那么对于后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负担要小得多。到那时,找不到著作权人, 分布广、数量大的权利人将通过著作权登记系统的信息化处理找到对接。因此, 著作权法的目的决定了著作权登记制度需要在法律中以独立章节的形式予以规定, 给著作权人以明确指引。(本文来源:论著作权登记写入著作权法的必要性;作者:赵玺;单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