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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通答复: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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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25条第二项"
——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这根本就是一个数学算法(/人为规定/人为规则/人类活动)嘛!
解决办法:
修改权利要求,把这个算法应用到具体的技术环境中!要有参加工业控制过程的特征记载,要应用于某技术领域、解决某技术问题、达到某技术效果。把人的活动从中删除。

"不是技术方案,不符合法2条2款"
——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没有看到你利用什么自然规律解决什么技术问题!
解决办法:
把权利要求改为一个由机器执行的流程,这个流程与现有的流程要不同,而且由于流程的调整使机器的执行结果得到改观了,比如:少了操作步骤、结果更合理了、运算更快了,等等。要是涉及商业方法的话,你得说明:这商业方法早就有了,不是本发明的主旨,但本发明由于把新的技术方案应用于该商业方法,取得了好的技术效果了!虽然大家都是用同样的硬件、做同样的商业活动,但本发明引入了新的技术方案后处理得更快/更好/更准确/占用资源更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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