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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涉及计算机系统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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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虑要求国内优先权,改成发明申请
2)如果说明书实施例里面有将硬件系统记载到具体单片机结构,或者硬件电路级别的实施例,那么将权利要求对应缩小到编程电子电路级别的硬件模块,还有可能过客体的问题。
3)陈述计算机软件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实用新型硬件架构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就说明软件部分并非“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如果说明书中能够表明(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这样的认知),基于硬件架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以常规手段设计出该计算机软件部分,则表明该计算机软件部分并非“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因此虽然软件部分在实施该方案时是必要的,但并不是权利要求方案中作为特征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这样的权利要求方案是符合实用新型定义的。
在审查实务中,即便原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软件部分确实在软件层面也有改进,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信”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这种软件方法是本实用新型研发的优选方案,不采用该软件方法而基于硬件架构采用常规手段设计得到的其他软件方法也能够基本实现发明目的,则审查员也是允许进行“删除技术特征”方式的修改的。虽然你会觉得这样的修改似乎扩大了保护范围,但在实务中审查员确实是认可为“针对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做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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