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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通答复:技术已被公开、已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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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比文件X并未记载***技术问题,但其客观上同样达到了***目的/解决了***技术问题"
——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对比文件X虽然没有明确提到这个技术问题,但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X中客观存在,并且该技术特征在这里也解决了这个问题。
解决办法:
证明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X中并不存在,该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X里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注意:凡是审查员说"其客观上同样达到了***目的/解决了***技术问题",90%以上都是审查员错。在审通中看到这样的措词,就等于直接找到了争辩的突破口。详见“现有技术中有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但没记载其作用而客观上它能起到相同作用时该发明是否有创造性”。

(评价从属权利要求时)"上述附加技术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审查员的真正意思是说:包含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解决办法:
证明对比文件1中虽然有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但并没有构成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用来评价新颖性;该特征虽然是出现在对比文件1中,但实际上是相当于对比文件2,只能用来评价创造性,因此,需要用三步法来评价。然后,回到三步法来评述:即先要说出你的附件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说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启示。


现有技术中有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但没记载其作用而客观上它能起到相同作用时该发明是否有创造性:
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经常需要用三步法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审查员在第一、二步中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R1(S),并且找出了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A),并且重新确定了本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T),但在第三步,审查员找到了对比文件R2中有公开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S2),但在对比文件R2中没有说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用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说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R2中起什么作用,而审查员根据本专利的介绍知道,该区别技术特征客观上可以用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
遇到这种情况,有的审查员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中做如下评述:“对比文件R2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该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R2中客观上能起这个作用,即使没有记载,也算是公开了这个作用。因此,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例如:某发明的特征是在光纤的外包皮中采用阻析氢材料,阻止氢的析出,以保护光纤不受腐蚀。
对比文件R1是普通光纤,它的包皮和环境中的水气作用所析出的氢会腐蚀光纤。
对比文件R2是普通电缆,它的包皮与该发明的包皮的材料完全一致。客观上它也能阻止氢的析出,但对比文件R2中并没有说它能阻止氢的析出,而只是说它可以防水阻燃。
审查员认为,虽然对比文件R2中并没有说它能阻止氢的析出,但客观上它有这个作用,因此认为有启示。这种情况下如何答复审查意见?
有一种看法认为,审查员的这种审查意见可以理解为“连技术问题也被隐含公开了”“连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也被隐含公开了”。因此,不知道怎么答辩,只好接受审查员的意见。
但事实上,审查员的这种评述通常是一种错误的评述,逻辑上缺少关键的一环。我们只需要证明在对比文件2中并不存在对比文件1中所存在的该技术问题,就可以轻易推翻审查员的这一结论。
以上述例子为例,答辩要点如下:首先要证明氢的析出并不会腐蚀电缆中的铁丝,它只会腐蚀光纤(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则不可能答辩成功。如果能证明这一点,则能答辩成功)。如果电缆上不需要阻止氢的析出的话,在三步法中的第三步,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时,由于对比文件R2中没有此技术问题,答案当然是没有“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也就是说,判断所谓“是否有启示”,是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的。启示是对什么的启示?是对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为了说明我们的结论的合理性,我们做如下假定:
假想我们回到专利申请日前,我们手头上只有一个对比文件R1,并且已知对比文件R1有一个待解决的技术问题:阻止氢的析出,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解决这个技术问题。另一方面,因为专利还没出现,所以还不知道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特定的包皮。那么,我们在现有技术的知识海洋中搜索的时候,在搜索框中是输入问题呢?还是输入区别技术特征?当然是输入问题,因为区别技术特征还没有出现!
我们搜索的结果如何?由于是在申请日前,对比文件R2中没有说它的电缆包皮可以阻止氢的析出,所以我们搜不到对比文件R2。所以普通技术人员不会想到采用对比文件R2中的电缆包皮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相反,在专利审查的时候,因为已经到了申请日后,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申请文件中披露,所以审查员自然而然就直接用区别技术特征来搜索,从而很轻松地就搜到了对比文件R2。这样搜也未尝不可,但搜索之后要结合技术问题来判断是否有启示,否则就会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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