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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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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的主要抗辩形式,知识产权律师王嘉凭借自身庭审经验及相关著作整理合法来源抗辩注意点如下:
专利侵权中制造行为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仅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其构成要件还包括主观不明知。


《专利法》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王嘉律师认为采购合法零配件组装生产制造超出《专利法》第七十条的免责范围,从法理上分析,将制造行为排除在合法来源之外是必然选择,如果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也适用合法来源抗辩,那么整个《专利法》都会被架空,导致根本无法实现保护目的,因为任何产品都可以通过采购合法的零配件进行组装,而归根到底,几乎所有的零配件的基本原材料都是无法用专利的保护的,例如:钢铁、土地、化学分子等等。
假使制造可以以零配件来源合法来抗辩,显然整个专利制度将被破坏殆尽,所以《专利法》第七十条不含制造行为。
但是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制造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专利法》及其相关解释进行,王嘉律师在庭审中出现过:起诉配件侵权,该配件系合法采购,用于制造其他产品。则该行为不含制造,只是使用,因而符合《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也就是说,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必须先明确侵权行为模式是什么?如果不含制造,才可适用《专利法》第七十条。

涉案专利名称:摩托车(小型) ;申请号:201430329219.7;申请日:2014-09-05;申请人: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地址:日本东京都。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摩托车(小型)。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作为交通工具使用。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整体形状。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1。


案情简介: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2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29219.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案件处理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明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某杂志刊登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广告,该广告分别从摩托车的左侧面和右侧面展示了该车外形,页面上标注了被请求人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请求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广州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公证购买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一辆,并当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联、该店铺销售人员名片一张。广州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被请求人对上述查明事实均予以承认,但辩称该摩托车涉及外观的配件均是向其他公司采购的产品,其仅是组装后再销售,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及杂志广告中标明的内容均清晰明了地指向被请求人,无论该产品的配件是自行生产或向第三方采购,均应当认定被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设计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中体现,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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