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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充电宝专利诉讼及无效宣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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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那个赌局吗?共享充电宝能成我直播吃翔。现在共享充电宝貌似要成,但是直播吃翔的平台熊猫直播倒是出了点状况。
早期,共享充电宝主要有三家公司“租电”“街电”“来电”,在没有资本介入前,都只是一些小的运作,并没有被搬上台面。直到陈欧大举投资,王思聪隔空嘲讽,将共享充电宝推上了高潮,于是乎关于生死的一场专利大战徐徐开幕。

共享充电宝的专利战
“租电”(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在2013年申请了一项专利“充电器租售机”(专利号:ZL201320826793.3),然后以该专利权被侵害,分别于2016年10月、2017年7月起诉了“来电”(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和“街电”(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来电”和“街电”自然非常清楚如果此次专利诉讼败诉意味着他们将退出共享充电宝市场,之前所作的所有努力都付之一炬。
“来电”的基本诉讼方案是:应诉,直接做不侵权抗辩;同时提无效宣告请求。其中,应诉优先级高于无效。
“街电”的基本诉讼方案是:应诉,拖延审判时间;同时提无效宣告请求。其中,无效请求优先级高于诉讼。
“来电”的方案说明了其对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自信,“街电”的方案则更倾向于对无效结论的自信,或者说“街电”的产品结构就是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因此,二者看似相同的诉讼方案,其实各有侧重。
最终的结论大家都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合案审理后作出第36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租电”在两场专利大战中大败,失去了一个壮大的机会,非常可惜,但是值得说明的是“来电”公司在无效结论未作出的前提下,一审判决认定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可见,“租电”的专利其实是存在很大的游走空间的,并非是一个底层技术,缺其不可。所以,即便“租电”赢得了诉讼,“来电”和“街电”也可以通过修改技术方案绕过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继续拓展其市场。从这个层面看,其实该起诉讼并没有那么严重,整个媒体报道不排除有炒作的成分。

涉案专利被无效
随着整个诉讼的发展,涉案专利是否会被无效成为媒体大众关注的焦点,至少让大家都知道如果专利被无效了,那么什么事都没有了,这个观点固然不错,但是王嘉律师与其他业内人士一样,关注的点不在于无效结论,而在于如何界定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以及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租电”的专利用于解决市面上缺乏为手机等数码设备进行灵活充电的设备这一问题,在机柜中存放移动充电模块,使用户可以随时取走移动充电模块以便为手机等数码设备充电。
“来电”和“街电”提供了两份现有技术,其中:
现有技术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可多路扩展的智能充储柜点击下载该专利),专利号:201320379879.6,公开时间:2013年12月11日。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可多路扩展的智能充储柜,其包含:主控制模块,及若干个扩展模块;每个所述扩展模块还包含:对应多个电池分别设置的电源模块和门禁的电池锁;以及,控制各个门禁的电池锁对相应电池的充储箱进行开关控制的门禁控制模块;和控制各个所述电源模块对相应电池进行充电操作的电源控制模块。本实用新型能够实现对电动自行车中使用的多种电池进行智能充电,以满足物流,邮政等需要较快充电的领域,同时能够对电池进行存储控制,有效提高充电效率,增强充储柜的充储能力,降低多路扩展的成本。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与涉案专利中租售机的整体架构、各模块的功能及连接关系基本相同。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题名称及应用场景不同,涉案专利涉及的是移动充电模块租售机,移动充电模块用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电池容量和体积较小;现有技术1涉及的是电动车电池充换电机构,该电池容量及体积较大。
现有技术2,台湾新型专利,一种具有自动充电之电池交换系统结构改良点击下载该专利),专利号:097219651,公开时间:2009年3月11日。本创造为一种具有自动充电之电池交换系统结构改良,系指一种可自动化交换电池、自动充电与电池槽模组出入口闸门之自动侦测启、闭定位之感应设计,该电池槽模组系多模组化可增减其数量设置于系统机体上,该系统得以侦测电池电力是否充足及记录其顺序,另,可侦测电池是否已完全抽离或已完全插入定位之感应,又,有一消费加值感应单元,可读取储值卡之余值及消费扣值,以达到完全自动化无需人力及环保推广之功效目的者。其公开了上述区别并且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涉案专利相同。

该案的焦点在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现有技术1和现有技术2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具体而言,涉及涉案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与现有技术1、现有技术2所属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是否相近。

现有技术1虽然其机柜的整体结构和本质功能与涉案专利是相同的,能够租借可充电电源,但二者的主题名称以及相应的应用场景均不同因而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也是不同的。因此,现有技术1如果与涉案专利不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如此需要进一步判断二者是否属于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一般认为能否构成相近或相关技术,应当从整体上分析其本质功能或用途与所要保护的主题是否类似,其中:本质功能侧重于主题整体的通用功能,而用途则侧重于该主题本身所直接应用的具体领域。
涉案专利的充电器租售机其本质功能就是便捷地提供一种可充电电源,其具体用途则是将该可充电电源用于便携式设备的供电。现有技术1的电池充电机柜的本质功能相同,其具体用途则是将该可充电电源用于电动车的供电。
因此,现有技术1与涉案专利要保护的主题相比,本质功能相同、用途相近,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

如前所述,现有技术2与涉案专利相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现有技术2明确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1以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对于现有技术1而言,其已经公开了与涉案专利的结构、本质功能相同的技术方案,且现有技术1与涉案专利的差别仅在于主题名称以及应用场景。由于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1的技术方案中存放的都是常见的可充电电源,则在现有技术2已经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对现有技术1进行改造时仅需要改变保管仓的体积即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无需克服任何技术困难,这是显而易见的。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现有技术1进行改进,进而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即: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创造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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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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