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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二审上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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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本文中的上诉状只是王嘉律师在处理案件中找出的一个案例的改写,由于个案有个案的特殊性,不管是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切忌盲目照搬照抄,不然全文只会变成四不像。一份好的上诉状会增加上诉人二审改判的几率,完全没思想的上诉状法官是天然反感的,因为看了你写的东西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你换位思考,换自己人看都看不懂,你指望法官看懂?你的文字连你自己都会反感,又怎么可能会有好的收效。特别是现在二审很多都是书审的情况,一份好的上诉状,可能会让你得到主审法官更多的关注,这样就避免你的案子直接“驳维”,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以下是正文:

民事上诉状(注释:标题就是“民事上诉状”,专利案件的也是直接写这个标题,没有特殊化)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注释:写明上诉人主体的身份信息,跟普通民事案件也是一样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xxxx省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浙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x省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浙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费用。(注释:写明你的上诉请求,一般都是要求改判,不然就没有必要上诉了。但是有的是对案件是否侵权认定有争议,有的仅仅是对判决金额有争议,这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写。)

上诉理由:(注释:这里主要写为什么你认为这个判决是错误的,需要写明一审法院判决书错在第几页第几段第几行,千万不能笼统的说整个判决书都是错误的。因为判决书并不全部都是法院的观点,所以需要上诉人或者代理律师认真、仔细地阅读一审判决书,以及相关的案件材料。)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经xxxx省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由贵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被上诉人恶意解读《外观涉及无效决定》,有意误导一审法院(注释:解释为什么一审法院会作出上诉人认为是错误的判决的原因,潜台词是法官肯定是没问题的,只是不小心被一审律师忽悠了。不过话反过来说,一审阶段上诉人表现可能就有问题了,毕竟二审改判难度还是很大的。所以抓住一审,比去争取二审改判理智的多。)
该观点明显对无效决定的观点进行了恶意解读。
首先,无效决定书的决定依据是:
请求人主张用于对比的现有设计证据中仅文字记载了衣架本体可以为方形或者正方形螺旋,其举证多份专利文献所显示的现有设计用于说明“方形或者正方形螺旋”属于一提到名称就能想到的设计,但是所提供的现有设计中对于同样的文字描述“方形或者正方形螺旋”所呈现的外观却充满变化,因此根据现有设计证据公开的附图结合文字记载和本领域人员的常识性了解,并不能唯一确定方形或正方形螺旋的具体外观,因此不能用于对比判断。
可见,无效决定的核心要义是本段的最后一句:因此根据现有设计证据公开的附图结合文字记载和本领域人员的常识性了解,并不能唯一确定方形或正方形螺旋的具体外观,因此不能用于对比判断。即:文字描述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因此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而,被上诉人在判决书第3页第1段第5行却修改为:
“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告外观设计的有效是基于螺旋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设计细节,即方形螺旋的设计是公开设计,因此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螺旋性形状不应当成为设计保护的一个显著特点”。
这显然是在误导一审法院,专利无效决定从未有此表述。
其次,进一步参阅无效决定正文部分,第9页第1段:合议组认为:首先,基于单独对比的判断,证据1的附图3并未直接公开“正方形螺旋本体衣架”的外观视图,以及具体的螺旋方式,而仅根据权利要求2中的文字记载“螺旋本体(1)形状为正方形螺旋”也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衣架螺旋本体的具体呈现形式,包括:螺旋本体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设计细节。
进一步参阅无效决定第9页第2段:即使认为请求人证据1权利要求2中另有关于螺旋本体为正方形螺旋的文字加载,其同样存在未公开具体正方形螺旋形式的问题。
因此无效决定的正确理解应当是:1、涉案专利的整体样式并未公开,尤其是正方形螺旋结构。2、仅凭文字描述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组合对比。
最后,根据涉案专利无效决定可知,涉案专利的方形螺旋结构并未被现有设计公开,进一步地,复审委认为“正方形螺旋结构”具体呈现形式包括:螺旋本体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设计细节。但是并不意味着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明知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方形螺旋结构,但是却有意曲解无效决定,对无效决定断章取义,归纳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告外观设计的有效是基于螺旋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设计细节,即方形螺旋的设计是公开设计,因此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螺旋性形状不应当成为设计保护的一个显著特点。上述观点与事实不符,且情节恶劣。

二、恳请二审法院客观认定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注释:针对外观设计的上诉,一般都要去分析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也就是外观创新贡献点,这是基于“权利与贡献相对等”的朴素哲理,这个说法是王嘉律师的个人观点,即:你贡献大,保护就多,贡献小,保护小;付出和回报成正比。所以,创新贡献度是框定一个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要素。)
根据外观设计的单独对比原则,结合被上诉人在无效决定中提供的证据可知,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设计要点在于挂钩、正方形螺旋结构,及其结合方式。
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2:设计要点在于正方形螺旋结构,且螺旋结构是一个平面,而非下挂。
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3:设计要点在于挂钩、正方形螺旋结构,及其结合方式。
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4: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差异。
被上诉人认为证据5可以认定正方形螺旋是惯常设计,复审委不认可其观点,并简述了其理由,即:方形螺旋/矩形螺旋是一个相对概括的文字描述,并非直接对应某一具体的设计特征,请求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涉案专利的具体形式是一般消费者熟知的产品形式。且专利文献也通常无法说明常用词对于相应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所能够知晓的具体形式。
另外,代理人认为证据5与涉案专利相比,二者在功能用途上明显不同,证据5的功能是延时去包,避免被歹徒抢劫,而涉案专利是为了晾晒衣物,因此,二者不属于同类产品。本领域的消费者也没有将挂钩与方形螺旋本体进行组合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涉案专利结合现有设计的证据看来,设计要点为整体性差异,而非细节差异。

三、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的误导下,过分关注细节,导致综合判断错误(注释:在上面两点解决之后,然后再去展开一审判决错在哪里,为什么错?尤其是前面已经写明了,这个错主要是法官你被误导了,然后又解释了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哪里。需要有铺有垫才可能有好的效果,即:一方面给好了台阶,另一方面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
判决书第8页第1段第5行: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两者在衣架螺旋本体的具体呈现形式,包括螺旋本体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数、具体走向、最外圈长短等设计细节均有所区别,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挂钩及其连接处亦存在不同。上述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第一,一审法院所引用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数、具体走向、最外圈长短”均来自无效决定中。但是,上述内容只是复审委为了阐明核心观点:文字描述无法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并不意味着: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这些细节。相反,复审委其实之所以这样阐述,其内在意思就是认可涉案专利的整体具备创新性,而“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数、具体走向、最外圈长短”只是用来论证整体是有创新性的。但是,反推并不成立。
第二,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观念出发:
首先,从具体呈现形式看,二者都是平面螺旋状,且整体为方形,中心处垂直设置挂钩。因此二者是近似的。
其次,关于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数、具体走向、最外圈长短,代理人做如下分析:
疏密程度:二者极为接近。虽然不是一模一样,但是本领域的一般消费者根本无法察觉这种细微差异。
方形倒角的曲率:二者最终都是90度角折弯。因而整体二者是一致的,而曲率这种细微才差异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察觉,同时一般消费者也不会刻意去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螺旋圈数:涉案专利的螺旋圈数是大于2圈少于3圈,被控侵权产品的螺旋圈数也是大于2圈少于3圈
具体走向:具体走向其实是跟随产品挂钩安装的方形而定的,涉案专利名称“可拆卸折叠”即标明了涉案专利是可以选择安装面的。当安装面反过来,其具体走向就是一致的。一审法院认定具体走向相反,明显没有理解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的基本结构。
最外圈长短:这明显属于细微差异。另外,如果适当加长就不侵权,明显是违背专利法的初衷的,那改成不侵权也太容易了。所有的专利我加点东西,都不侵权了。这里面涉及的理念就是“外观设计中添附的认定”,代理人认为将适当延长的部分认定为添附也是完全成立的,因此,以最外圈长短来判定是否对整体产生影响,是不对的。
挂钩连接处:从整体看,挂钩最终垂直连接于方形平面,二者并没实质性差异。而至于具体的连接结构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考虑的问题。
最后,上述所有细节组合在一起并未产生意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本质上就属于简单修改,所谓的差异也是细微差异,二者在整体性上明显构成相似。
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二者是否近似的过程中,脱离了整体,过分关注于细节。世界上不可能有两篇一模一样的叶子,如果把细节都认定为二者构成实质性差异,那么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将会变得更加无章可循。
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从“整体观察、要部比较、综合判断”修改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其有意删除了“要部比较”的立法初衷就在于不要过分关注细节,而忽略整体。

(注释:最后就是一个通用的收尾用语。这样一个比较详细的上诉状就写好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纠正一审错误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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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资政知识产权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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