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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是否必须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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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名商标是否必须是注册商标, 各地立法并不完全相同。绝大多数地方立法规定:商标已经注册是获得著名商标称号的前提, 如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湖南省、河北省、浙江省和辽宁省。也有少数地方立法没有规定著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如《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笔者认为, 著名商标不必是注册商标, 非注册商标也应受著名商标制度保护, 理由如下:



第一, 从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来看, 商标制度保护的是商誉, 而享有一定知名度的非注册商标商誉较高。商标是一个符号。商标之本,在于商业信誉。若无隐藏于其后的商誉, 一个纯粹的符号毫无保护的必要。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知名度是一件商标获得保护的关键性因素,而非商标的注册与否。因此, 未注册不应该成为商标获得保护的障碍。换言之, 未注册商标如果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商标, 有充分的理由获得著名商标制度的保护。



第二, 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内容看, 二者均对有较高声誉的非注册商标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如《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损害竞争对手: …… (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综上,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有较高声誉的非注册商标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著名商标制度应当贯彻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对未注册但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供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三, 从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目的看, 著名商标制度是为了保护本地商誉较好商标, 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将商誉较好的非注册商标认定为本地著名商标, 符合著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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