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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三十二大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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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类商品主要包括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等。此类商品类似群之间及与其他类别商品多有交叉,需要申请人注意。例如,3202类似群商品与3001类似群的“加奶可可饮料300083”、“加奶咖啡饮料300084”、“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300085”等商品类似。



结合此类商品的审查实践,申请该类别商标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商标中含有本类商品通用名称的,应限制在所申请商品上。如XX啤酒,商品只能保留最后落在啤酒的商品上;XX矿泉水等,只能保留矿泉水商品。

二是此类商品属于日常饮料,源、露、液、泉、山泉在本类显著性弱,即XX与XX源判为近似商标;XX与XX露判为近似商标;XX与XX液判为近似商标;XX与XX泉判为近似商标;XX与XX山泉判为近似商标。

三是注意避让本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例如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的“康师傅”及图商标、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农夫山泉”及图商标、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与“COCACOLA”商标、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的“燕京”与“燕京啤酒YANJINGBEER”及图商标等。



第32类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员建议:

1、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应限制在所申请商品上。

2、此类商品属于日常饮料,源、露、液、泉、山泉在本类别显著性弱。

3、避让知名商标。 (本文来源:漫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者:温海星;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