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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保护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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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常的理解,当行为人在商事交易中以一定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商号与他人为法律行为时,商号便产生了。但如何确立商号权,或者说商号保护的前提是什么,各国法律的规定各有不同。



(一)登记主义

所谓登记主义是指商号权非经登记不能取得,不受法律保护。登记程序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商号一经登记,企业即取得商号专用权并产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仅仅在商事交易中使用了商号,还不能证明商号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保证其商号权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不能说明商号已真正形成。



(二)自由主义

从国外立法的现状来看,目前对商号专用权的保护更为宽松,即立法既确认和保护己登记的商号,同时也保护未登记的商号。自由主义认为,商号权的确立应以实际使用为准,对于没有经过登记但己经在生产和服务中使用且已有一定影响的商号应确认其商号权并予以保护。



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号权和商标权的保护都以使用为前提,即“无论是否对你的商标或商号进行注册,只要使用就可以使你拥有对于该商标或商号的专用权”,在同一地理区域内首次使用某一商号的主体得以排斥在同一区域在后使用相同商号的主体而获得保护。(本文来源:互联网;作者:苏跃飞、丁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