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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之著作权与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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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经常会出现一方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然而一经庭审发现其实这个根本就没有著作权,结果该方自然败诉。五洲商务网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特别是著作权诉讼中,代理律师不能一味追究这个东西到底享不享有著作权来解决问题,需知侵权构成的四要件并非一定要有著作权才被认定侵权,那么考虑一个问题:侵犯邻接权能否提起侵权之诉?五洲商务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与邻接权其实本质上是非常近似的两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甚至极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也就是说没有什么邻接权只说,我们这边说的邻接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统称为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

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邻接权在向公众传播创作者的作品时,加上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或是为此付出了大量投资,从而使原作品以一种新的方式表现出来,具有新的创造性,因此理应受到保护。



邻接权的产生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唱片、电影片大量复制和广泛发行,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演员的实况表演,严重损害了艺术表演者的利益,从而产生了权利保护的法律要求。可以说是科技进步,特别是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直接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



法律是跟着时代在发展的,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想网络著作权现在也还没有一个很好的法律去规范,现有的民法的权利保护制度已经无法完全适用当前科技进步带来的新问题,这些新问题还有待于学者们对于法学理论进行进一步的探索。我国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的邻接权定义,这也是很多律师甚至是法官都比较陌生的原因之一。此外,邻接权作为被侵权对象提起诉讼的案例也少,这也导致了大家对这方面的权利认识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