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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价值的产品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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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价值的第一个层次是产品层次,在产品层次上认识版权价值就是发掘凝结在单个版权产品中的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即版权产品的创意附加值。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创意附加值的开发和利用本质上就是让创造者都有机会将它们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生产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版权主要是通过其财产权的交易、转让、许可和抵押等方式发挥作用,从而不断地使版权价值得以实现和增值,而科学有效地认识、开发和运用版权价值的方式就是版权作品的价值评估。



首先,以公开的版权交易市场为基础,强化版权产品创意附加值的开发和运用,可以进一步活跃版权交易和促进版权产业繁荣发展。版权产业繁荣发展的基本标志之一是市场交易规模和交易数量持续增加,版权交易需要依托相应的价格机制得以实现,而版权作品创意附加值的确定需要以公允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利用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方法,版权所有者可以据此对版权相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依托于版权价值评估工作,有助于简化版权交易的询价和议价过程,科学合理地确定版权作品的创意附加值。当前,通过建立版权交易公开市场,可以充分发挥版权交易市场在创新版权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过程中的作用,切实保护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以版权交易市场为载体,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广泛传播和运用,推动版权要素大范围、跨领域的高效有序流动,将有利于挖掘、推广、放大、保护版权作品价值,有利于通过交易公开市场形成合理的版权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实现对版权作品价值的科学认定和评估。



其次,创意附加值使版权质押融资活动有了可供评估的客观对象,促进版权企业解决融资问题。融资困难一直是制约版权相关企业发展的瓶颈,企业拥有的版权资源是一种无形资产,高质量的版权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应该得到市场的认可。建立科学合理的版权价值评估体系,使企业拥有的版权资源能够按照公允价值实现质押融资,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企业发展的资金压力。通过版权价值评估,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科学公正地认定企业版权资产的市场价值,并据此提供相应额度的信贷服务,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



再次,评估版权作品价值有助于准确确定版权作品侵权行为的补偿标准,丰富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我国著作权的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以法定赔偿标准为依据。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版权价值评估能够科学地确定版权的市场公允价值,这有助于准确认定侵权的损失情况,确定侵权的赔偿标准,公正合理地处理版权纠纷,从而丰富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文作者:段桂鉴、王行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