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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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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进行集体管理:总体原因

 
音乐的集体管理“根源于需要”,在该领域进行集体管理是缘于音乐使用者和版权所有者双方的要求。一方面,音乐使用者希望能够简单快捷地获得音乐和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不用牵涉进复杂的交
易。另一方面,那些没有资源来追踪和许可成千上万的使用,并有权获得补偿金的作曲者和出版者,希望能够尽可能有效并充分地就大量的使用得到补偿。
 
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是各个部分的简单集合”,因为授予音乐使用者的一揽子许可不仅体现了某个作品或实际使用的作品的价值,也体现了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的版权作品库的“集体的”价值。表演权组织(PROs)实际上集中了所有有商业价值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由此使用者可以通过从一个单独的资源获取一个“一揽子的”许可免责地获得这些作品。这个许可的价值远超过实际的作品,它可以实现对作品的持续使用,这就是集体管理的“附加值”原理。
 
二、为什么要进行集体管理:具体原因
 
为什么要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尤其是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组织)和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持续运营的原因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部分原因可见下文。不仅如此,在很多或大多数情况下,当使用版权作品时,都可适用以下全部或大部分理由:
 
在市场上(或在多个市场上)发生着大量的版权使用或“交易”;
众多版权使用者要求获得使用这些版权作品的许可,但他们难以应付与无数版权所有者在“每笔交易的基础上”谈判的成本和复杂性;
众多版权所有者希望能在市场上对其作品的使用获得报酬,但是难以应付与无数使用者在“每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谈判的成本和复杂性;
这些使用者对于使用作品通常具有无计划或随机的性质,并且这些使用者要求能对这种使用免责;
在单个版权使用者和单个版权所有者之间通常没有物质的或电子的(虚拟的)联系纽带;
单个作者、作曲者和其他创作者及其出版者在很多情况下,尤其在没有集体管理的情况下,自己有效管理(查找使用、许可、收取许可费用、计算和分配报酬)对其作品的许可不具操作的可能性;
创作者和出版商明显不处于与大型的、力量强大的,而且通常纵向联合的组织讨价还价的地位;
很多创作者得不到对其努力的“预付”报酬,没有能力评估未来对其作品使用可能获得的价值;
在缺乏一种国际“集体管理的网络”的情况下,版权所有者可能无法从国外领域内使用其作品获得公平的或足够的报酬。
 
这些原因也适用于,可能更加适用于,因特网上进行的瞬间的、无处不在的、数字形式的传播,在这种情况下,数以百万计的版权作品可以在任何地方被非常容易地上传、储存、复制和/ 或传输,并且在市场中继续能获得这些网络上的作品。这并不代表集体管理组织不能适应这些市场中的变化,不能更加有效率。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完美的。但是,我的观点是,不管怎样变化,适应变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21 世纪及以后仍将以某种形式占有优势并兴旺发展,因为它能继续以一种有效率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获取作品的渠道。
 
有一个作家曾经说过,对于版权的使用,表演权协会解决了如何“将杂乱的权利货币化”的问题。如上所述,集体管理提供了一种服务,包括对音乐使用者授予一种权利,使他们能够免责地表演或传播音乐,为这些表演收取使用费,并向其作品被传播、表演、复制和最终被他人“体验的”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
 
由于表演权的特性,协会不能简单地物理上“阻止传递”由其管理的权利,也不能“切断获取”其许可的作品库(除了起诉请求一个禁令,并/ 或要求赔偿他们的许可费和损失)。这是因为大多数使用者已经占有了版权内容和使其能够表演音乐作品的方式(例如,他们拥有、储存复制品,可以获得音乐作品的复制件,有用于表演或向他人传播的设备,亦或他们也可以雇佣音乐人和他人代表他们表演)。
 
况且,表演权协会并不希望音乐使用者停止播放音乐。他们所希望的是能确保当音乐使用者表演音乐时,播放音乐的人能支付合理的费用。通过这种方式,这些非营利组织收取的许可费用能在扣除其运营费用后向作品得到表演的创作者和出版者会员进行分配。
 
从1851 年起,表演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就通过不断提供简便地和随时随地获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允许音乐使用者就无形权利加以利用。数字时代或因特网时代的主要区别是现在有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更多的人随处在对大量作品(以前所未有的扩展的类型)进行更大量的利用。
 
如今,通过数字化和数字网络可以快捷地,并常常是随机地获取、复制和处理版权,对版权进行更多的使用,并在没有任何形式的地域和物质限制的情况下,更有效地存储和更快地传输更大量的版权。
表演权协会授予的一揽子许可授予了对其全部作品库进行使用的权利,相当于可以使用世界范围的、有价值的、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的作品库。这意味着被许可方获得了在特定使用条款范围内(如,现场、广播,等等)获取这些作品的单首和集合的权利。一揽子许可免除了单独的议价(交易)环节,从而免除了版权所有者和版权使用者双方的交易成本。
 
一揽子许可可以:
通过提供获得作品库中全部作品的渠道,为使用者提供其实际使用的特定作品;
提供立即获取表演权协会的任何其他作品或世界范围作品库的作品的渠道;
或事实上,选择在任何时间、以任何需要的次数使用(获得)表演权协会的作品库;
为使用者提供一种免责,一种“保险政策”或“内心的宁静”,即当他们选择使用作品时不会因为版权侵权而被追责。(本文来源:著作权集体管理——加拿大的经验;作者:保罗· 斯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