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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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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明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与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包括专利方法使用权, 以及对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与进口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与进口权。目前司法实践中, 无论专利权人指控被控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中的哪一项具体权项, 只要认定侵权指控成立, 均判决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权民事责任是否适用于针对专利权所有权项的侵权指控, 对不同专利权权项的侵权指控, 适用停止侵权民事责任是否应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处理, 是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

专利权人如何在市场上实现其专利权的价值, 怎样实现其市场的利益与侵权诉讼密不可分。专利权人实现其专利权的市场价值, 可以通过自己制造并销售专利产品或者自己使用专利方法生产销售产品, 或者通过许可他人制造销售专利产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方法生产销售产品从而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 或者通过自己进口销售专利产品(包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许可他人进口销售专利产品(包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收取专利许可费这三种方式予以实现。

另外, 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还与专利权用尽原则直接相关。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 款第(一)项的规定,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 他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这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用尽原则。根据专利权用尽原则,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一次合法销售后, 再许诺销售、销售与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不受专利权人控制。(本文作者:张晓都;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