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案例 > 正文

停止侵权在制造权侵权指控中的适用

资政知识产权 0




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犯其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制造权或者指控他人侵犯其方法专利的使用权,在侵权主张成立的条件下,法院当然可以支持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主张。因为,如果不支持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主张,侵权人会继续进行其侵权行为,侵权人会生产销售更多的侵权产品,专利权人的损失会进一步扩大,为了阻止专利权人损失的继续扩大,法院当然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在指控他人侵犯其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制造权或者指控他人侵犯其方法专利的使用权时,往往既要求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要求被控侵权人赔偿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被控侵权人如果只是制造了专利产品或者只是使用了专利方法生产了产品,但该产品还没有销售,还没有流入市场,那就还没有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停止侵权行为是指向未来的,要停止现在正在进行或者将来要进行的行为,以免现在正在进行或者将来要进行的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而赔偿损失,应是赔偿侵权人已经给专利权人造成了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实质应是侵权人生产并且已经销售了的侵权产品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前面的论述,笔者关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停止侵权民事责任适用范围的建议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停止制造、使用行为。(本文作者:张晓都;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