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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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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公司)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的合作下,开展“网络直通车”业务,其提供的“搜索通”服务可以实现如下效果:在联通青岛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当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登录百度公司搜索引擎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优先出现网络直通车广告位(5秒钟展现),网络用户可以点击该广告位直接进入宣传网站新窗口,同时在5秒后原搜索窗口自动展示原始搜索请求的搜索结果。百度公司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奥商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于网络用户针对百度网站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使干预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该干预行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并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奥商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停止针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消除影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引发了网络产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既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的理解以及原则条款的适用,又涉及较为疑难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即在网络技术条件下如何认定不当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本案裁决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不以经营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的认定以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正确运用和把握,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解。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挥网络技术专家证人的作用,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解决了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该案的裁决对规范网络竞争秩序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本文来源:人民网)